根据最高法院检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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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诉讼法第六编规定,非常上诉制度是对于刑事确定判决,以审判违背法令为理
由,由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向最高法院提起,请求救济的特别诉讼程序。所以非常上
诉应以刑事确定判决或实体上与科刑判决有同等效力之裁定为对象,而以判决或诉讼程序
违背法令为条件。
非常上诉虽具有救济被告、保护公益之作用,但主要目的在纠正裁判错误、统一法律
之适用。故应以原判决所确认之事实为基础,仅就原判决所认定之犯罪事实,审核其适用
法令有无违误,并不审究事实问题。如以原确定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而请求救济者,则应依
刑事诉讼法再审之规定,向管辖法院声请再审,不属非常上诉之范围。
非常上诉为刑事诉讼中之特别程序,其审判由最高法院管辖。非常上诉之提起,则专
属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之职权。所以刑事判决确定案件,须经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
长审查后,认为审判违背法令应提起非常上诉者,始由其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或
关系人如认为刑事确定判决审判违背法令,得向检察总长声请提起。至各级法院检察署检
察官,基于检察一体之精神,如发现确定判决有违法情事,应提出意见书,连同案卷及证
物送请检察总长,声请提起非常上诉。
非常上诉由检察总长以非常上诉书叙述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最高法院不经言词辩
论,以非常上诉理由所指摘之事项为限,予以调查审理后判决。非常上诉判决,可分为驳
回及撤销两种。最高法院认为非常上诉无理由,应以判决驳回,如认为非常上诉有理由,
则应将原判决违背法令部分或诉讼程序违背法令部分撤销;或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
更审或就该案件另行判决。
非常上诉案件经最高法院判决,即行终结。由最高法院送达判决予被告,并移送最高
法院检察署转发各该法院检察署依法办理。
刑事诉讼法参考法条
第441条 判决确定后,发见该案件之审判系违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得向
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诉。
第442条 检察官发见有前条情形者,应具意见书将该案卷宗及证物送交最高法院检察署
检察总长,声请提起非常上诉。
第443条 提起非常上诉,应以非常上诉书叙述理由,提出于最高法院为之。
第444条 非常上诉之判决,不经言词辩论为之。
第445条 最高法院之调查,以非常上诉理由所指摘之事项为限。第三百九十四条之规定
,于非常上诉准用之。
第446条 认为非常上诉无理由者,应以判决驳回之。
第447条 认为非常上诉有理由者,应分别为左列之判决:
原判决违背法令者,将其违背之部分撤销。但原判决不利于被告者,应就该案件另行判决
。
诉讼程序违背法令者,撤销其程序。
前项第一款情形,如系误认为无审判权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维持被告审级利益之必要者,
得将原判决撤销,由原审法院依判 决前之程序更为审判。但不得谕知较重于原确定判决
之刑。
第448条 非常上诉之判决,除依前条第1项第1款但书及第2项规定者 外,其效力不及于
被告。
资料最后更新日期 102/05/14
家属最好是能提非常上诉齁...
虽然我也觉得有点太快执行 但哪里违反程序?
以往执行死刑不都是已经执行才通知家属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