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自有就是屋主设户籍在那间房产就算是自有房产。
(当然这是共同生活户,不是那种营业户的户籍)
所以一家四口最多可以"自有"四间房子,
实际上可以只住一间,
空出三间来出租或投资。
当然说到出租、营业,
又会变成不是自有。
营业如果不做营业登记恐怕会被罚,
所以可能比较难避免房子变成非自有,
但是出租就容易了,可以跟房客乔。
我以前租房子的时候,
有时候房东会要求不能拿契约去报税扣税,
就是为了怕被查到房子不是"自有"。
所以这也是依些房客会拿来跟房东杀价砍租金的招数。
理论上口头承诺即是契约,
所以口头答应不报税就是契约成立,
不过实际上除非有录音,
不然没有白纸黑字写在租屋契约的话也没有证据。
另外我猜就算契约中有规定不得用以报税或不得申报承租之类的条款,
应该没什么效力,
因为租金收入是法定所得,
契约不能违法,违法部分无效。
所以不管契约里有没有加注,
尤其没加注更没争议,
如果房东希望维持该房产"自有"的名义,
他最好别跟你闹翻,不然你不爽房东的话就可以用这个去整他。
再说回来,
柯p可能因为喜欢看数据,
所以做事有时会有盲点,
就像自有率这种东西基本上在台湾应该是跟实情误差很大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