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难啊!
好多啊!
我快崩溃了!
甲育有三名婚生子女甲 1、甲 2、甲 3,均居住于台中市。甲死亡后,甲 1 清查甲之遗产时,发现甲于死亡前二年曾出资新台币 500 万元购买位于宜兰之 A 地,但将该地所有权登记于乙名下,乙亦住在宜兰。甲 1 即向乙主张 A 地系甲之遗产,而于生前借名登记于乙之名下,故请求乙应将 A 地返还于甲之继承人全体。讵料乙不仅拒绝返还,更自称其为甲之婚外情所生子女,自幼由甲提供生活费抚育成年,甲晚年又因心感愧疚,遂购买 A 地赠与且登记给乙。问:甲 1
如为一劳永逸,避免乙将来主张其为甲之子女而分其他遗产,可否利用一道程序解决上述纷争,且应以何人作为原告,向何有权限之法院起诉,并应如何撰拟诉之声明?
谁来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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