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中央社
2.完整新闻标题:
立院明审杀童死刑修法 法务部:不宜
3.完整新闻内文:
(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30日电)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明天将审查杀害未满12岁以下
儿童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等修法案,法务部书面报告列出4大理由认为不宜。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明天下午将审查刑法第271条之1草案,明定故意杀害对于未满12
岁以下儿童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等修法案。
法务部书面报告指出,增订杀死未满12岁儿童之罪,将法定刑订为死刑或无期徒刑,认为
不宜,并列出4大理由。
报告指出,现行刑罚法律对于杀害少年及儿童的犯罪,已有加重刑罚之规定,除现行刑法
外,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112条规定,成年人故意对少年及儿童犯罪者,应加
重其刑至1/2。所以杀人罪的被害人如为少年或儿童者,有期徒刑部分依法须加重,并非
仅量处10年之徒刑。
其次,报告表示,修法草案可能限缩法官量刑空间,对于犯罪情节特殊的案件,恐有法定
刑过重而无裁量空间的缺点,如实务上曾发生母亲在贫病交迫,身心受创情况下,杀害稚
龄子女的案件类型,法定刑过重而亳无裁量空间,如此是否妥适,值得商榷。
“外国立法例也采与我国现行相同的立法政策”,法务部表示,德、日刑法杀人罪章的规
定,与台湾现行刑法规定相同,并未以少年或儿童为被害客体另订加重刑罚的特别规定。
原因在于杀人罪最重已可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所以无须再特别规定加重类型。
最后,法务部报告表示,如果认为量刑过轻,仍有救济程序可循,是否有必要在现行杀人
罪之外,再增订以未满12岁之人为加重刑罚之规定而限缩法官裁量空间,实值再酌。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603300161-1.aspx
5.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