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犯罪因举証不易
常常会导致两种结果
1. 真正受害者常因法律常识不足者不敢举报
2. 诬告滥报企图诈财的案例越来越多
在此前提下,你把性侵的刑责加重(就提高成强制去势好了)
不敢举报得更不敢举报
特别是犯人还是亲人的情况下,会让受害者的顾虑变的更多
诬告滥告的就爽了
因为他们可以因此骗到更多的和解金
开放价钱与品质具竞争力的性工作产业,政府提供性消费贷款
绝对比性侵刑责加重来的有用
当然,记得不要随便收难民
※ 引述《needsun (needsun)》之铭言:
: 《洁西卡·伦斯福德法案》
: 性侵未满12岁儿童的罪犯,初犯就必须处以最少25年的有期徒刑,最高到无期徒刑。不管
: 是因为刑期服满、假释(英语:parole)或赦免(英语:Gaintime)而出狱,出狱后必须
: 立即对他执行社区监控(英语:community control):终身配戴电子脚镣或卫星定位监
: 控器材,不得接近或进入学校、儿童乐园、公园等儿童常活动的地方,定期到警察机关报
: 到,周末和假日被监视等等[2]。
: 如此严峻的法条,2年内在美国的50个州里,有41个州顺利通过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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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根法案》(英语:Megan's Law)
: 是美国性犯罪者资讯公开法的俗称,名称来自一个
: 遭性侵害并被杀害的女童[1]。法案规定美国各州必须建立性罪犯和骚扰儿童罪犯的档案
: ,并规定各州必须知会有性侵前科者入住的社区,将有性侵儿童前科者的个人资料公开在
: 互联网上,供民众查询及事先采取保护措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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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资料: 维基百科
: 2011年原本有立委提案仿效“美国梅根法案”,要求公布性侵犯个资,
: 若性侵犯再犯机会高,可施化学去势。但是最后这两部分修法都未纳入
: 可是事隔那么多年 政府仍提不出有效对策
: 儿童遭性侵新闻日日上演 难道不该再修法加重及防治吗?????
: 真的很让人愤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