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月20日 贫果
交通部高公局委由远通电收办理高速公路电子收费(ETC)事宜,当时双方约定,若用路
人欠费,远通电收应以挂号信通知补费并收50元手续费,不料2014年立法院决议应先寄平
信通知欠费,且免收手续费,若用路人未在期限内补缴,才再寄挂号信催讨并收手续费,
事后远通电不满因此额外增加营运成本,向高工局提告求偿2014年1月至次年8月支付平信
邮资共5583万元,台北地院认为求偿有理,今判高公局败诉须如数赔偿。仍可上诉。
远通电收指出,公司与高公局签订合约不包含先寄平信通知欠费用路人此一项目,高公局
在2014年依立法院决议,对于未装eTag或已装eTag但余额不足者,要求远通先寄平信通知
欠费用路人,公司因此每月额外支出邮资近300万,2014年1月至次年8月底,平信催费邮
资共5583万元,要求高公局支付。
高公司指出,平信催费邮资,原本高公局同意支付,但因后来立法院决议,此邮资不应由
高公局付,高公局即应遵守,因此拒付,台北地院审理认为,双方合约并未约定远通电收
应付平信催费邮资,且立法院对于立法、预算以外的决议,仅具建议性质,并不是法律,
无拘束力,判高公局应支付平信催费邮资。(刘志原╱台北报导)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120/779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