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宪法第10条 (居住迁徙自由) 人民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
居住自由:居住为人民静止之所在,不问久居或暂住,
非经居住人同意,不得无故侵入,搜索或封锢,
是为居住处所不可侵犯权。
为什宪法写得这么硬,还是可以被都更啊?有八卦吗?
2 为什么不用寇斯定理来解决都更问题啊?
寇斯定理:界定财产权、使交易成本几近于零。
就像代表健康(零肺癌、零呼吸道疾病)的碳权,在界定财产权后都可以卖了;
居住自由在举著GDP大旗下应该也可以卖吧?!
怎么让交易成本几近于零呢?只要定房价200倍一定要出售不就好了吗?
也省的建商在那边打官司、请黑道、官商勾结啊!公道价200倍不好器?
注:交易成本即为:打官司要请黑道、官商勾结。
有没有用寇斯定理解决都更问题的八卦啊?
以上 孙中山是最聪明的人吗?在百年前就预料到LGBT了!
所以宪法写:人民有服兵役的义务,而不是男人有服兵役的义务。
这样就不用先定义谁是男人了。不然百年前那种氛围,岂有女人当兵的道理?
话说当时的女性有没有吓一跳啊?!看到宪法这样写,会不会晚上睡不着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