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公义律师被靠北 邱显智帮塑化剂元凶

楼主: ueewen (ueewen)   2015-12-03 19:17:32
※ 引述《ss456985 (搭波S)》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壹周刊
: 2.完整新闻标题:
:
: 公义律师被靠北 邱显智帮塑化剂元凶辩护
: 3.完整新闻内文:
: “时代力量”新竹市立委参选人邱显智,号称是公义律师,广告看板上标明自己是“洪仲
: 丘案、太阳花学运义务律师”,但却有网友靠北他,指邱竟是毒害台湾多年的塑化剂大厂
: “昱伸香料公司”董事长的辩护律师,“帮这种邪恶无耻的黑心资本家辩护,到底算哪门
: 子的社会公义?”
: 昱伸公司的赖俊杰、简玲媛夫妇自1996年起开始贩售含有毒塑化剂,制造出的起云剂给下
: 游厂商,被添加在各种饮料等食品中,诈骗厂商并危害消费者健康,2012年被高等法院台
: 中分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及十二年,两人不服,向最高法院上诉,其中昱伸董事长简玲
: 媛委托的辩护律师就是邱显智。
: 对于邱显智打着“公义律师”的旗号参选,有网友看不下去,在PTT上发文批评“邱显智
: 你好大胆子竟然为虎作伥帮助毒害台湾人的昱伸香料公司,你跟那一些护航顶新从越南进
: 口馊水油、还有TDR坑杀股民的国民党团体、派系有啥不同?看来邱律师也是假借社会正
: 义真护航企业!”
: 还有网友分析,邱显智会帮昱伸公司辩护,就是因为同属时代力量的另一立委参选人林昶
: 佐,曾是国际特赦组织台湾分会的理事长,而昱伸公司赖姓夫妇的儿子赖昱伸也曾任该会
: 的监事,但如果邱显智心中真有公义,就不该替毒害台湾民众却不肯认错的黑心厂商辩护
: 才是。(撰文:社会组)
: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 http://www.nextmag.com.tw/breaking-news/news/20151203/30872571
: 5.备注:
看看邱律师自己本人说的理由:
转自<邱显智 为人民辩护>FB: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665607820346270&id=15726704729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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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报导斗大标题:“公义律师被靠北 邱显智帮塑化剂元凶辩护”,指称我为贩售
有毒塑化剂的“昱伸香料董事长”辩护,是护航恶质企业。
看了觉得相当遗憾。因为当初会担任昱伸香料老板娘的第三审上诉律师,就是因为,我判
断我的当事人简女士,极有可能是冤错案的受害者。
昱伸香料这间公司,被指控在起云剂中添加塑化剂,用于饮料之中,影响消费者健康。这
个案件的被告,包括昱伸公司的负责人赖俊杰、他的太太简女士、上游厂商的负责人潘淑
兰,及在昱伸公司中负责添加塑化剂的简钧恒(同时,他也是昱伸老板娘的弟弟)。
案件在2012年审结,除了简钧恒判决无罪外,其余都被判处十二年到十六年不等的有期徒
刑。
为什么我认为当事人简女士,可能是被冤枉的?
首先,必须先厘清,简女士并不如报导中所说的,是“昱伸公司董事长”。她在公司没有
担任任何的职务。她仅是负责人赖俊杰的配偶。
简女士在一、二审,被认定为与先生赖俊杰是共同正犯,判刑十二年。家属认为她的案件
有冤,因为简是个家庭主妇,负责照顾三个小孩长大,更不可能知道产品的状况,所以在
二审判决后辗转找上了我。
这起案件中最主要的争点,就是简女士究竟清不清楚产品加入了塑化剂?
法院二审判决说她与主犯赖俊杰同财共居、感情甚笃,且协助先生经营公司,因此判定她
与主犯间有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但在我详阅案件的相关卷证后,却认为这样的证据相当
薄弱。
其中最大的疑点是:简女士除了是昱伸香料老板娘,她更是里面一个重要被告简钧恒的姊
姊。简钧恒在一、二审皆被判无罪。理由是,他在本案中的工作,就是负责将塑化剂掺入
起云剂中,并且在调制后亲自试吃。就这样吃了十几年。
法院认为,如果简钧恒知道自己掺入的东西有毒,岂有可能以身试毒十几年?因此两次判
决皆为无罪。
反过来说,我的当事人简女士,作为一个简钧恒的姊姊,如果知道掺入的原料有毒有害,
又怎么可能让自己的亲弟弟吃了十几年呢?
二审判决之后,简女士带着她的弟弟来找我。
这位六十几岁、老泪纵横的妇人告诉我,自己从小代理母职,照顾这个最小的弟弟。因为
弟弟在外工作不顺,才特别请先生让弟弟到工厂里工作。再怎么样,也不可能害自己的弟
弟。
第一次会面,我听了半信半疑,于是要求下次会面时,带上她们自小以来的照片前来。看
到这些照片,发现简女士和她的弟弟确实感情甚笃,甚至连简钧恒尚在强媬中时,都是由
简女士照顾。且进一步检视卷证,发现简女士所提出来的疑点,二审法院并未加以审酌。
且二审定罪的理由,又全都是间接证据。并没有任何物证跟人证,可以证明她清楚知道“
添入塑化剂”这件事情。
因此,我才决定协助上诉到最高法院,希望为她寻求一个发回更审、追求真相的机会。
这个案件上诉后不到数周,即被最高法院判决驳回确定。现在,简女士正在狱中服刑。
做为一个律师,我对本案的态度始终一致,那就是:勿枉勿纵。做错事的人应该受到处罚
。事实上,在本案中确知塑化剂对人体有害,仍执意贩售的被告,也已经绳之以法,付出
应有的代价。
但即便行为人非常可恶、罪无可逭,在没有明确且直接的证据之前,他的妻子就应该受到
这样的连坐处罚吗?古代都说“罪不及妻奴”,在这个现代的法治社会,难道不该给被告
一个公平审判的机会?
在这个案件被驳回确定后,有时我仍会到监狱看简女士。至今,我仍然没有后悔为她辩护
。即便面对现在这样的攻讦,我对“无罪推定”的信念,仍然没有丝毫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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