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顶新案判无罪 彰检:法官早就心证

楼主: lonelyboy616 (祝妳考试顺利)   2015-11-30 00:52:26
※ 引述《ishar99 (尽心篇.天地同流)》之铭言:
: 顶新案判无罪 彰检:法官早就心证
: 〔记者颜宏骏/彰化报导〕对于顶新案无罪判决,今晚检方重批院方,法官原本的心证就是想判顶新无罪,“该案是法官心证问题,不是检方举证不足问题”。
: 彰检襄阅主任检察官黄智勇表示,检方一直都有举证对顶新不利的鉴定人意见,但院方一直不采纳,“这是法官自由心证的‘不采’”,可见法官早就心证“顶新无罪”。
: 黄智勇说,本案一审判决无罪的理由,是法院对检方科以无限上纲的举证责任,要求证明到猪只健康程度,无视于越南官方直接行文告知大幸福公司不具食用油生产资格,仅能出口饲料油。
: 黄智勇强调,食源性的危害是无法透过精炼程序去除了,鉴定人台大食品科技研究所教授孙璐西、辅大食品科学系教授陈炳辉都有提到,院方却对如此重要的证言都不予理会。
: 院方表示,合议庭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是世界人权宣言及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宣示具有普世价值,检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实,应负举证责任,并指出证明之方法。用以说服法院,使法官“确信”被告犯罪构成事实之存在。倘检察官所提出之证据,不足为被告有罪的积极证明,或其指出证明之方法,无法说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证者,应贯彻无罪推定原则。
: 院方强调,承审之合议庭法官,均具坚实之法学素养,操守亦无庸置疑,不会因被告之身分、地位而致审判有所偏颇。
: 自由时报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524400
光是用
食品卫生管理法第49条就可以判刑了
有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条第一款行为者,处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八千万元以下罚金。情节轻微者,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八百万元以下罚金。
有第四十四条至前条行为,情节重大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之虞者,处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八千万元以下罚金;致危害人体健康者,处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亿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
新台币二亿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
科新台币一亿五千万元以下罚金。
因过失犯第一项、第二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
六百万元以下罚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因执行
业务犯第一项至第三项之罪者,除处罚其行为人外,对该法人或自然人科
以各该项十倍以下之罚金。
科罚金时,应审酌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而第15条是长这样
第 15 条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
送、贮存、贩卖、输入、输出、作为赠品或公开陈列:
一、变质或腐败。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体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或异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经流行病学调查认定属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残留农药或动物用药含量超过安全容许量。
六、受原子尘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过安全容许量。
七、搀伪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从未于国内供作饮食且未经证明为无害人体健康。
十、添加未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之添加物。
前项第五款、第六款残留农药或动物用药安全容许量及食品中原子尘或放
射能污染安全容许量之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相关机关定之。
第一项第三款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包括虽非疫区而近十年内有发生牛海
绵状脑病或新型库贾氏症病例之国家或地区牛只之头骨、脑、眼睛、脊髓
、绞肉、内脏及其他相关产制品。
国内外之肉品及其他相关产制品,除依中央主管机关根据国人膳食习惯为
风险评估所订定安全容许标准者外,不得检出乙型受体素。
国内外如发生因食用安全容许残留乙型受体素肉品导致中毒案例时,应立
即停止含乙型受体素之肉品进口;国内经确认有因食用致中毒之个案,政
府应负照护责任,并协助向厂商请求损害赔偿。
依据小弟目前所知的资讯
原油的铅含量就超标啦
光是这样就够判刑啦~
为了避免有人不知道铅的毒性为何
小弟顺便附上铅的致病性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9%89%9B%E4%B8%AD%E6%AF%92
以上!!
作者: ynd (世态有如云变改)   2015-11-30 00:54:00
收钱演戏 爽
作者: Gallardo   2015-11-30 00:54:00
但问题是 那些检察官铁定没去验铅含量阿
作者: douge (树大便是美)   2015-11-30 00:54:00
法官帮她脱罪啦 铅超标也没事 吃死请找证据
作者: gemboy (沉默的双子小孩)   2015-11-30 00:55:00
又来了 检察官有没有验铅含量XD不要连搜证起诉是检察官工作基本常识不知道
作者: fuhaho (fuhaho)   2015-11-30 00:56:00
欲脱之罪 何患无词
作者: deitly (一万光年的爱情)   2015-11-30 00:57:00
法官公务员阿 烂到极致
作者: gemboy (沉默的双子小孩)   2015-11-30 00:57:00
对吼 忘记检察官被到庭询问的专业人士打脸XD检察官是文组 采样蒐证错误是没办法
作者: ja8256 (P.P)   2015-11-30 00:58:00
一堆人搞不清楚检察官的职权XD 活该被殖民
作者: gn02118620 (Howard)   2015-11-30 00:58:00
不够...是终端食品才适用..终端食品没验出铅 一样不能入罪
作者: gemboy (沉默的双子小孩)   2015-11-30 00:59:00
顶新真的钓出连蒐证起诉是检察官工作的基本常识不知道的
作者: only3v (我有一双坚强的眼睛)   2015-11-30 00:59:00
意思毒物精炼可以吃? 以后改吃化学食物也可以?
作者: gemboy (沉默的双子小孩)   2015-11-30 01:00:00
死老百姓
作者: only3v (我有一双坚强的眼睛)   2015-11-30 01:00:00
生气!!! 黑心精炼成良心
作者: gemboy (沉默的双子小孩)   2015-11-30 01:01:00
不就被专业人士打脸采证错误还在贴旧闻 检察官是文组的拉XD
作者: znck (风月)   2015-11-30 01:02:00
楼上基改作物就是化学食物一种 你也不太吃得很开心
作者: gemboy (沉默的双子小孩)   2015-11-30 01:02:00
先把法院声明认真看完好吗
作者: gn02118620 (Howard)   2015-11-30 01:03:00
你才看得不够仔细 是食品跟食品添加物 谁说原料油是食品的???
作者: johnny (johnny)   2015-11-30 01:04:00
我是建议你看一下国中公民啦 行政权跟司法权的分别
作者: gn02118620 (Howard)   2015-11-30 01:06:00
市面上大部分的油都经过精炼...你会拿冷压橄榄油炒菜
作者: godpubear (嘎普贝尔)   2015-11-30 01:09:00
GN的解释怪怪的
作者: gn02118620 (Howard)   2015-11-30 01:13:00
他是原油..不是食品...顶多算原料
作者: johnny (johnny)   2015-11-30 01:13:00
你知道检察官在干嘛的 法官在干嘛的吗?
作者: richjohn (小港之虎)   2015-11-30 01:14:00
如果那批原料油是直接分包出货,那就可以用这条办,可是他们还有一道把重金属降到法定限度的工序啊
作者: gn02118620 (Howard)   2015-11-30 01:16:00
他是原油 不是食品用油 连食品都算不上 怎么会跟食品添加物扯上关系呢?食品添加物的定义: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和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原油怎么会算在食品添加物里呢?
作者: kita (kita)   2015-11-30 01:21:00
一、食品:指供人饮食或咀嚼之产品及其原料。食品的定义本来就包含原料了不是?
作者: orinsinal (Wind Traveler)   2015-11-30 01:23:00
没搞清楚加工喔??? 那你原料不用消毒清洗嘛,是不是全食品工业从源头就犯法??
作者: gn02118620 (Howard)   2015-11-30 01:24:00
K大说的对 看来食品在卫生署规范是包含原料的
作者: orinsinal (Wind Traveler)   2015-11-30 01:24:00
作鱼罐头的 犯法! 鱼本身带有大量微生物 煮熟再加工
作者: orinsinal (Wind Traveler)   2015-11-30 01:27:00
这种简单的逻辑 原料加工 与食品加工搞不清不能是食品的 就不能没透过消毒等类似程序作为食品上市已经是食品的 前端原料一定经过清洗煮沸等消毒 那请问发现这法条的原PO鲜奶喝的安心吗?你还要下架义美鲜奶嘛
作者: kita (kita)   2015-11-30 01:29:00
看一下15条最后,合不合格还要看一个安全容许标准不是你说有害就有害阿
作者: swimming3 (胖皮)   2015-11-30 01:47:00
以为发现新大陆……结果被打脸打成猪头…………我说的是检察官,元PO别对号入座耶!
作者: Gallardo   2015-11-30 02:06:00
原PO食品系? 是好彬彬学弟(妹)吗?
作者: meltyleiyun (社会边缘人)   2015-11-30 02:22:00
你这是修订后的法条 原法条不包含原料
作者: arthurlung (arthur)   2015-11-30 02:29:00
食安法 第三条 食品:指供人饮食或咀嚼之产品及其"原食安法第三条食品:指供人饮食或咀嚼之产品及其"原料"
作者: zone0317 (哈哈你活该)   2015-11-30 02:47:00
做的时候又还没立法 你拿清朝剑斩明朝官喔
作者: benza (持)   2015-11-30 03:02:00
活该民粹意气用事,不好好理性蒐证
作者: hosen (didi)   2015-11-30 03:12:00
举证之所在 败诉之所在,如何证明源油到食品有危害的因果关系,这可不是想当然尔。
作者: vege1219 (南无阿弥陀佛)   2015-11-30 07:33:00
原来是检方放水,法官才可收x大家一起分。
作者: knnney (西瓜)   2015-11-30 07:57:00
不是检方想放水,根本一开始就不该仓促起诉,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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