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shar99 (尽心篇.天地同流)》之铭言:
: 顶新案判无罪 彰检:法官早就心证
: 〔记者颜宏骏/彰化报导〕对于顶新案无罪判决,今晚检方重批院方,法官原本的心证就是想判顶新无罪,“该案是法官心证问题,不是检方举证不足问题”。
: 彰检襄阅主任检察官黄智勇表示,检方一直都有举证对顶新不利的鉴定人意见,但院方一直不采纳,“这是法官自由心证的‘不采’”,可见法官早就心证“顶新无罪”。
: 黄智勇说,本案一审判决无罪的理由,是法院对检方科以无限上纲的举证责任,要求证明到猪只健康程度,无视于越南官方直接行文告知大幸福公司不具食用油生产资格,仅能出口饲料油。
: 黄智勇强调,食源性的危害是无法透过精炼程序去除了,鉴定人台大食品科技研究所教授孙璐西、辅大食品科学系教授陈炳辉都有提到,院方却对如此重要的证言都不予理会。
: 院方表示,合议庭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是世界人权宣言及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宣示具有普世价值,检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实,应负举证责任,并指出证明之方法。用以说服法院,使法官“确信”被告犯罪构成事实之存在。倘检察官所提出之证据,不足为被告有罪的积极证明,或其指出证明之方法,无法说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证者,应贯彻无罪推定原则。
: 院方强调,承审之合议庭法官,均具坚实之法学素养,操守亦无庸置疑,不会因被告之身分、地位而致审判有所偏颇。
: 自由时报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524400
光是用
食品卫生管理法第49条就可以判刑了
有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条第一款行为者,处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八千万元以下罚金。情节轻微者,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八百万元以下罚金。
有第四十四条至前条行为,情节重大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之虞者,处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八千万元以下罚金;致危害人体健康者,处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亿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
新台币二亿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
科新台币一亿五千万元以下罚金。
因过失犯第一项、第二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
六百万元以下罚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因执行
业务犯第一项至第三项之罪者,除处罚其行为人外,对该法人或自然人科
以各该项十倍以下之罚金。
科罚金时,应审酌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而第15条是长这样
第 15 条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
送、贮存、贩卖、输入、输出、作为赠品或公开陈列:
一、变质或腐败。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体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或异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经流行病学调查认定属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残留农药或动物用药含量超过安全容许量。
六、受原子尘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过安全容许量。
七、搀伪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从未于国内供作饮食且未经证明为无害人体健康。
十、添加未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之添加物。
前项第五款、第六款残留农药或动物用药安全容许量及食品中原子尘或放
射能污染安全容许量之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相关机关定之。
第一项第三款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包括虽非疫区而近十年内有发生牛海
绵状脑病或新型库贾氏症病例之国家或地区牛只之头骨、脑、眼睛、脊髓
、绞肉、内脏及其他相关产制品。
国内外之肉品及其他相关产制品,除依中央主管机关根据国人膳食习惯为
风险评估所订定安全容许标准者外,不得检出乙型受体素。
国内外如发生因食用安全容许残留乙型受体素肉品导致中毒案例时,应立
即停止含乙型受体素之肉品进口;国内经确认有因食用致中毒之个案,政
府应负照护责任,并协助向厂商请求损害赔偿。
依据小弟目前所知的资讯
原油的铅含量就超标啦
光是这样就够判刑啦~
为了避免有人不知道铅的毒性为何
小弟顺便附上铅的致病性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9%89%9B%E4%B8%AD%E6%AF%92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