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是这个鉴定人什么背景的??
重金属你怎么移除法,神了,我国化工程度领先全球??
就单纯"六价铬"就无解了,还稳定勒,一堆其他金属离子你是要怎么搞?!
如果重金属这么好移除那怎么复验还是有重金属...
: 鉴定人王耀祖亦认为精炼程序可去除杂质、重金属等杂质,
: 使油脂稳定,乃食品工业的正常程序等意见。
: 3.鉴定人薛复琴鉴定意见:自学理或技术性文献可知酸价在卫生上并不具特别意义,
: 仅为油脂的品质或新鲜度认定上的指标,倘若经过精炼,酸价会下降,
: 于真正实质管理上的意义不大,
: 所谓的酸价并不是作为认定原料油或最终的产品的卫生安全认定的基础,
: 之所以食用猪油卫生标准草案有关于酸价的规定,是在执行立法院的附带决议。
: 又CNS基本上是依据标准法订出一个所谓自愿性的规定、标准,偏向品质的部分等情。
这更好笑了,酸败代表什么?
不就是腐败败坏了吗!!去看看油酯类的结构式就是知道,
都分解已经不是食用油了,难道用NaOH等强碱来提高pH难道也合法吗??
: 4.是以,公诉意旨认为被告顶新公司屏东厂于取得越南大幸福公司进口之油脂后,
: 经过检验其酸价,借此可估计油品本身“酸败”程度,
: 并透过精炼程序降低油脂酸腐或油耗味乙节,即有误会。
: (二)关于总极性化合物部分
: 依侦查卷所示被告顶新公司屏东厂200-13号油槽于侦查中分别在103年10月10日、23日
: 分别经屏东县卫生局、台湾彰化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采样
: 前后2次采样经送食药署检验结果,
: 关于总极性化合物检验项目之结果依序为“< 5”、“> 40”。
: 后者之检验方式系以快筛法方式检验,并未再以管柱层析法确认之检验程序,
: 不单与主管机关制作之油炸油安全管理简易手册内容不符;
: 亦与食药署黑心油品事件Q&A所为说明及鉴定人薛复琴所称必须采样,
: 于实验室以正式检验方法检验,
: 如此取得之数据始得为法律上认定违规与否之依据所为论述有违。
: 因之,该部分之关于总极性化合物检验项目“> 40”之检验结果
: 即不足以做为判断本案油品总极性化合物实际含量之依据。
: 该经本院勘验并采样送请食品工业研究所以管柱层析法检验结果,
: 并未有上开油炸油手册所记载总极性化合物含量达25%以上
: 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卫生安全原则之规定。
: 依本院前开勘验情形,参酌上述鉴定人朱燕华之鉴定意见及食品工业研究所上
: 开委托检验报告书之检验数据,亦可以排除该油槽油品为回收油。
那这样制药业干嘛要检验重金属,不就是怕重金属影响健康,
难道食用油就比药品更不重要??
食药署更是有最大问题!!检验前后不一是怎样,打个AA、ICP有很难吗?
中研院就在隔壁,就算送验也不会差这么多!!
: (三)关于重金属部分
: 上开侦查中食药署之检验报告就同一油槽之检验结果,前后歧异,
: 经本院勘验并采样送请食品工业研究所检验结果,虽检出部分重金属含量,
: 惟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7条规定之系适用于终端贩卖食品之卫生标准等语,
: 并经鉴定人薛复琴于本院审理中鉴定明确。上开200-13油槽之油品为未精炼之油品,
: 而油脂透过精炼过程可以去除重金属乙节,业据鉴定人朱燕华于本院审理中陈述明确,
: 且经食品工业研究所函文叙明。
: 从而,上开检验结果虽各有铜或铅经检出如上开数据所示,
: 然因重金属可于精炼程序去除,则未必表示成品阶段即含有重金属,
: 或所含重金属并未符合食用油脂卫生标准规范。
伟灾,原来这些东西都不会危害人体健康啊,
检察官、法官真是好棒棒,一搭一唱!!
: (八)关于被告曾启明等人是否将过期油品重新精炼而贩卖乙节,
: 并非本案起诉范围。又公诉意旨所指
: 本案油品之酸价、总极性化合物、重金属、脂肪酸组成各节均不足以认定该油品
: 为妨害卫生之饮食物品。
: 检察官亦未能举证证明本案油品
: 系来自于非健康猪只屠体为原料所熬制之猪脂等有碍健康之原料,
: 或系足以妨害卫生制造过程所制造而成之油品,
: 自难遽认被告等人有此部分之犯行。
至始至终绝不用任何有关顶新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