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heday0115 (theday0115)》之铭言:
: 有在台湾念大学的法律系。也不是现在才来台湾打官司。
: 这件在代理原告起诉时,起因就是对于王品选择性赔偿感到很愤怒,因此提起诉讼,那个
: 时候消基会还没有对王品这些厂商起诉。其实在很久之前自由时报的记者询问时,就有问
: 过,如果有同样情节的消费者要加入一起当原告,我是否会反对。我说不会,而且既然我
: 代理本件原告并没有收费,那其他人加入诉讼我当然也没有收费的问题,只是裁判规费要
: 自己出。初衷并不是要包揽诉讼。至于本件已宣判,事实上已经没有共同诉讼的空间,但
: 如果有先进不嫌弃,我也还是非常愿意提供在本件诉讼中的心得或撰写的书状以供参考。
: 还好并没有取得本件原告以外的其他人的诉讼实施权,不然败诉了真的很内疚。
: 作为食安事件的原告,都面临很高难度的举证困难,从多年前的塑化剂直到现在的黑心油
: 都是。这是在起诉之初就知道的。我可能投入很多时间精力,但最后仍是失望的结果,而
: 过程中还要支出证据调查的金钱成本等等。但为什么明知道很难还要尝试?
: 不为什么,因为我想试试看,想试着唤起一些注意,或至少,我以目前的诉讼策略去尝试
: 后失败,也可以让下一个案件的律师知道要闪过哪些困难。
首先为您的不愿意独善其身、而是希望能兼善天下的想法,敬表佩服之意
(毕竟一般人都不太愿意把麻烦事扩大)
不过还是有些不同意见想提出分享
: “如果我能赢,那之后的消费者就可以用我的诉讼方式要回他们的权利;如果我败诉,至
: 少可以让下一个律师知道,我有某些诉讼策略不对,他们不用再犯一样的错,要笨就笨我
: 一个就好。”
: 这是诉讼中我回复记者的话。
: 食安法56条虽然已明定,消费者不能举证损害额时法院仍可判决被告给付,可惜在本案中
: 法院没有援用。即便食安法56条立法理由已经说了:纵使消费者无法证明有健康上损害,
: 厂商若有违法仍应赔偿。但…………唉…………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除非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不然原则上就是要求原告要积极证明,
以侵权行为来说,不但要证明损害的发生与存在,还要证明因果关系以及损害结果。
回到本案来说,败诉的原因,似乎是您没有尽举证责任?
食安法56条的规定,是针对“损害额”,至于有没有“损害”以及“因果关系”,
原告还是要负举证责任,是吧?
: 即便法官从卫福部的检验报告已看出来,那些油里面出现了多少不该出现的东西。 但…
: ………唉…………
: 我们都知道,除非是在食物里面加农药,否则吃了有问题的食品,本来就不会立刻出现病
: 症。但这些有毒的食物,就这样一点一滴的伤害我们的健康。
: 因此当法院问:请问消费者的损害到底是什么?
: 我才会说明:因为厂商不法的在我的食物里面添加不该添加的物质,而使得有害物质存在
: 在我的身体里面,这样的状态,本身就是一个“损害” ,而不是非得要原告确诊了癌症
: 或什么病症才是损害。而对于损害,我要求回复原状。
“吃下去本身就是一种损害”,这个合乎一般人的理解。
不过在法庭攻防以及法律论证来说,
首先可能就要请您先定义:您受到的“损害”是什么?
在诉讼上,虽然有经验法则的存在,但经验法则不是用在“名词定义”上。
我想,身为法律专业人士,可以保有一般人对于公益的热诚,
但还是要依照自己的专业,去将自己的主张透过法律的方式去论述、去说服法官。
如果连本案的“损害”都难以定义,在举证责任的压力之下,受到不利判决就会是必然。
: 因为事实上,塑化剂、铜叶绿素、三聚氰胺,这些有毒的东西,本来就不是我们吃下去立
: 刻会变成某种疾病,而是日积月累的伤害我们,而终于在未来的某一日,变成癌症、或是
: 其他疾病,造成我们的痛苦。
: 所以法官才会在法庭上以“吃下去会代谢掉”,来质疑损害不存在;
: 我也才会当庭小挖苦法官:被车撞如果没有骨折也会逐渐痊愈,原来这叫做没有损害啊。
: 希望这样的小挖苦,还在律师伦理所容忍的范围里。
其实用车祸受伤举例,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
骨折与车祸之间,存在显而易见的因果关系。但是癌症与其他疾病跟王品食物之间呢?
有一如车祸般,“显而易见的因果关系”吗?
这个地方也会是民事损害赔偿提告时遇到的难点。
就此,不知道您是如何论述其间存有法律上所说的“相当因果关系”?
虽然您的立意良好,
“如果我败诉,至少可以让下一个律师知道,我有某些诉讼策略不对”
不过想一想,不是应该再提告之前先跟律师或是其他法律专业同好研拟攻防策略,
而不是这种殉道的方式吗?
近来台湾有很多重大事件,有关于国家安全、食品安全、劳工权益、环境保护等议题,
都有许多热心的律师勇于跳出来带领大家在法律上寻求胜机。
为什么这些热心的律师,却没能像您一样跳出来带领民众做本案这种挑战呢?
是因为怯战吗?还是慑于王品企业的威势?显然,他们都不是这种人。
那为什么只剩您孤军奋战?
我想,就是因为这个官司在举证上的难度太高了。
回过头,不是说我们应该放纵大企业小企业黑心企业这样恶搞人民,
而是应该从法律面出发、从立法面出发,建立起举证责任倒置、无过失责任等制度,
来让食品安全能获得更进一步的保障。
而不是指谪依照目前法律制度在法言法的法官是“挺黑心商人”。
这种说法,您不觉得有点失去了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高度?
若有冒犯,也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