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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instean (台北捷运世界一流) 看板: HatePolitics
标题: Re: [讨论] 所以阿扁的罪到底是哪部分?
时间: Sun Nov 22 00:07:49 2015
※ 引述《wahaha99 (此方不可长)》之铭言:
: 阿扁的龙潭案, 写的有够复杂
: 所以能不能讨论一下到底阿扁的罪在哪,
: 首先, 阿扁有收钱, 这点是确定的
: 但光是收钱不会成立收贿, 一定要有罪的这个部分
: 那龙潭案的“罪”是什么?
: 1. 竹科管理局本来没有要买地(扩充竹科)的, 因为扁收钱, 而去扩充竹科买地?
: (买了不该买的?)
: 2. 竹科管理局本来不想买这个地的, 因为扁收钱, 改买(加买)这个地?
: (买了不该买的?)
: 3. 竹科管理局因为扁收钱, 所以多付钱(买贵)给辜家(地主)?
: (买贵了?)
: 4. 竹科管理局本来就要买这块地, 但是因为扁阻挡, 辜家付钱才过关?
: (该买的没买/收贿才买?)
: 我看了老半天, 我一直没有看懂。
: 哪个蛆蛆看懂的, 麻烦说明一下。(尤其是那个死鱼, 整天挂嘴边, 说明一下吧)
判决书维基就有了,以后不要要求别人帮你做功课。
“罪”就是你写的第一点和第二点。
(1)辜成允所支付之美金一千一百九十八万元,系陈水扁、吴淑珍
、李界木、蔡铭哲等人,以前揭方法为其排除行政程序上之困难
,使龙潭工业区土地得以顺利出租、出售,解决达裕公司财务危
机所支付之对价,属于贿赂等情......
辜成允、辜仲谅、蔡铭杰一致证述该笔金钱非
“政治献金”,极为明确。况吴淑珍已将该笔款项提拨一定金额
,欲供为打点相关公务人员之作业费,倘系政治献金,何须用以
打点相关公务人员。故吴淑珍所称该笔金钱系政治献金,及辜成
允、辜仲谅假借“佣金”之名,均系避重就轻之词,该笔金钱实
系前揭行为之对价,而为贿赂无讹。
(2)本件系由吴淑珍指示蔡铭
哲负责与辜家联系,并与李界木相互配合,李界木亦透过蔡铭哲
将所遭遇之困难报告吴淑珍,请吴淑珍解决等情。业据蔡铭哲证
述:龙潭工业区土地售价高昂,如要由政府价购,更牵涉政府财
政负担及预算编列,能否成案未定。况又须配合广辉公司需地设
厂之动土期限及达裕公司在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还款期限届至前办
理完毕,实有高度困难性。除非有极高层公务员以公权力介入,
命相关主管机关尽速全力配合办理,否则难竟全功,故本案须仰
赖吴淑珍请陈水扁以总统之职权,命各行政机关倾全力配合办理
,始能完成。吴淑珍已知辜成允贿赂之四亿元系其夫妇应负责使
政府公权力介入推动将龙潭工业区并入新竹科学工业园区,并顺
利找到买主售出后,始能获得之对价,要求伊进行看看,如有困
难,再向吴淑珍报告。
(3)李界木决意依吴淑珍之意旨,将龙潭工
业区并入新竹科学工业园区,由政府以“先租后购”之方式提供
予广辉公司使用后,即运用其职务关系,排除广辉公司在他处设
厂之意愿,积极推动其“先租后购”方案。而李界木所提前开方
案,经国科会、中华顾问工程司表示反对意见后,犹邀集工业局
、广达公司召开研商会议,作成广辉公司同意使用龙潭工业区土
地,作为建厂基地之结论,签报国科会。先后由国科会副主任委
员黄文雄、主任委员魏哲和所主持之二次会议,均未同意李界木
所拟方案,并将不同意之结论,呈报行政院。行政院副院长林信
义乃召开会议,经李界木说明其“先租后购”之方案后,林信义
亦有相同质疑,认为“(科学)园区仍有用地下,为何仍要买地
,……铜锣(园区)有这么不好吗?为一家厂商买下这么大的地
,政府从来不曾这么做过,这个负效果有多大,且有帮另一个厂
商解套的问题”、“不可以在九十三年二月动土时程的考量下,
失去理性的评估”、“还是朝向协助广辉公司向和信(即达裕公
司)租地为宜”、“不可以仅为广辉建厂时程需求而丢下所有行
政资源,……”。李界木为不负所托,仍继续依吴淑珍意旨积极
推动该方案......
由副主任委员何美玥召集相关机关
及达裕公司、广达公司举行会议,所获致之结论,其中“关于并
入科学园区及土地取得方式,因主计处于会中提出科管局作业基
金预计于九十三年底负债高达新台币五二六亿元,若再支出新台
币一○九‧五亿元购地,将造成基金财务负担日趋严重,基于政
府财政困难之考量,建请广达公司优先使用国科会铜锣、路竹基
地及经济部未使用之工业区土地”部分,与李界木之意向相左,
仍否决科管局所提出“先租后购”方案。
李界木见其计画受阻,
为说服经建会、主计处,复指示幕僚人员制作“龙潭科技园区土
地取得方式比较分析”表,详列采取“先租后购”方案之利多于
弊,力陈此案不会造成国家财政负担,提出于经建会召开之第二
次会议,仍无法说服反对之与会人员。经建会并提出不同意见,
供行政院于审核时参酌。
李界木见所推动之方案受阻,已非其职
权所能解决,遂通知蔡铭哲立即向吴淑珍报告所面临之困难。吴
淑珍得到蔡铭哲之报告,乃将该案情形告知陈水扁,于征得陈水
扁之同意,以电话通知蔡铭哲,表示陈水扁要了解推动之困难,
请蔡铭哲转知李界木前往总统官邸,直接向陈水扁报告。李界木
即于九十二年十二月底,在蔡铭哲之安排下进入总统官邸,当面
向陈水扁报告所面临之难题。
陈水扁于听取李界木之报告后,遂
允诺会向行政院进行了解,以解决此事。陈水扁为解决此问题,
立即于九十三年一月上旬召集行政院院长游锡 、副院长林信义
、国科会主任委员魏哲和及科管局局长李界木等人,在总统府进
行会商。会议中先由李界木报告龙潭工业区并入新竹科学工业园
区之相关事宜。林信义则表示不同意见。游锡 更提及:这个时
候选情很紧绷,如果推动是否会引起一些困扰。经短暂讨论后,
陈水扁即当场裁示:该做就要做,不能因选举或外界有质疑就停
顿,龙潭案即采用第一方案,以先租后买方式取得......
行政院终于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函覆科管局表示
同意李界木所陈报以“先租后购”方式,将龙潭工业区并入科学
工业园区方案等情。业据蔡铭哲、李界木供明在卷。陈水扁亦承
认,确有于九十二年十二月底在总统官邸接见李界木,讨论龙潭
购地案,随即于九十三年一月上旬召集游锡 、林信义、魏哲和
及李界木等人在总统府进行会商,当场作成前揭裁示。
(5)李界木所推动之“先
租后购”方案,于报核过程中,无论国科会、经建会、行政院均
表示反对意见。嗣后系因陈水扁强势介入,裁示采行李界木所提
出之“先租后购”方案,各单位始改变态度,全力配合,致发生
国科会于科学园区审议委员会尚未散会(下午四时)前,即于当
日下午三时三十三分完成缮发、用印程序,由承办人将采行“先
租后购”方案之公文,亲自送达行政院,及该公文到达行政院后
,犹发生不知详情者,再将之签请经建会审提意见,而由知悉内
情者,紧急将该公文撤回,改签同意之异常现象。
且实际上运作,关于行政院
重大政策之决定、重要人事之任免,亦确与总统商议并经其首肯
,而具有关键性之实质决定权,并非仅限于条文上所列举之事项
而已。又总统就国家重大政策或重要人事,一旦亲身参与或干预
,对于该特定结果,即具有实质上之影响力,自不得借此职务上
所得为之行为,收受对价。
本件于吴淑珍安排李界木进入官邸,
当面向陈水扁报告龙潭购地案所面临之难题后,陈水扁为解决此
一问题,立即召集当时之行政院院长游锡 、副院长林信义、国
科会主任委员魏哲和及科管局局长李界木等人,在总统府会商。
陈水扁不顾林信义、游锡 之反对,以总统之地位强力介入,当
场裁示采行李界木所推动之“先租后购”方案,并限期与达裕公
司谈妥土地价格,此举乃与其职务相关所得为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