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点在德国的话
还真有学者Günther Jakobs提出所谓"敌人刑法"的概念来区别之
因为只是初步地理解 没有深入地涉猎
所以如果有强者乡民有针对这块研究的
还请补充指正
所谓敌人刑法就是针对一般的市民刑法(也就是一般人适用的刑法)作区别
他主张对于那些持续性地、原则性地威胁或者破坏社会秩序者和根本性的偏离者,
应把当作敌人来对待
也就是说,基本上不认为这些人具有与一般市民一样的人格
因为他从根本上、原则上破坏了这个社会赖以维系的基本规范
可以说完全不参与“团体的法律状态”下的生活
被当作这个社会共同体(社会系统)的敌人,因此他就必须被驱逐出这个社会。
(讲更难听点,他不被当作这共同体的人看待)
因为德国是没有死刑的
这个概念基本上就是针对恐怖份子和组织犯罪提出的
在这操作下,一般市民所犯的罪仍是适用无死刑的刑法
但恐怖分子适用的是敌人刑法
所以死刑、刑求等都是可以选择的手段
其实你可以讲说,就是摆明著的双重标准
但至少对于德国的无死刑的"概念"是没有牴触的
不过具体而言要如何操作
除了恐怖份子和组织犯罪外,什么样的人被归类在"敌人"中
我就没有继续深入探讨了
本文纯粹描述和引用,并没有任何支持或否定这个想法之意
而且据我所知这想法应该也是停留在德国学说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