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IC05 (悠闲过生活)》之铭言:
: 根据法务部公告的公务人员请假规则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110016
: 第七条
: 公务人员至年终连续服务满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应给休假七日;服务
: 满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应给休假十四日;满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
: 应给休假二十一日;满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应给休假二十八日;满十
: 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应给休假三十日。
: 初任人员于二月以后到职者,得按当月至年终之在职月数比例于次年一月
: 起核给休假;其计算方式依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项规
: 定给假。
: 第十条
: 公务人员符合第七条休假规定者,除业务性质特殊之机关外,每年至少应
: 休假十四日,未达休假十四日资格者,应全部休毕。休假并得酌予发给休
: 假补助。确因公务或业务需要经机关长官核准无法休假时,酌予奖励。每次休假,应至少
: 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