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你还自称是刑法研究者......
1.你说:“"造谣",其实我们也有(例如妨害秩序罪章 的 恐吓危安)”等语
实则
你所说的 我国刑法妨害秩序罪章的恐吓危安
想必是指同法第151条的“以加害生命、身体、财产之事恐吓公众,
致生危害于公安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这跟对岸该法所定的“造谣”,涵义完全不一样
我国这个法条叫做“恐吓”危安(公众),不是“造谣”
“造谣”在我国法规范下
还比较接近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第1项第5款规定的:“
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三万元
以下罚锾:五、散布谣言,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者。”
你连相似法规范摆在哪里都不知道
2.你又说“关于医疗暴力事件,现行在台湾法体系之下,
还是可以处理 基于社会观感、成本考量,也有呼吁入罪化的
但不可能跟阿共定的进路一样 否则根本在开倒车”等语
实则
我国在民国103年1月29日公布新修之医疗法
其中第106条第3、4项规定
:“(第3项)对于医事人员执行医疗业务时,施强暴、胁迫,
足以妨害医事人员执行医疗业务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4项)犯前项之罪,因而致医事人员于死者,处无期徒刑
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就是所谓的“医闹”
对岸还规定要“聚众”咧
我们不用“聚众”
只要“施强暴胁迫 足以妨害”就好了
在人数之要求上
我国法规范还比较宽松
一人闹 即入罪
照你说法 不只开“倒车” 油门还踩到底
你连医疗刑法新修都不知道?
你真的是刑法研究者?
别闹了
※ 引述《dswen (你只想到你自己!)》之铭言:
: ※ 引述《bring777 (water)》之铭言:
: : 1.媒体来源:
: : BBC
: : 2.完整新闻标题:
: : 中国实施刑法修正案 九种行为入罪
: : 3.完整新闻内文:
: : 2015年 11月 1日
: : 中国从周日(11月1日)开始实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造谣、替考、医闹、袭警等
: : 九种行为入罪的规定。
: : 今年8月29日,中国全国人大会议通过了这一刑法修正案,增加的九种入罪行为,反应了中国
: : 近年来令人关注的热点社会问题。
: : 这九种入罪行为是:
: : 造谣:发假信息 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 : 医闹:找医闹多拿钱 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 : 虐待:虐待老幼病残 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 : 替考:学霸替学渣考试作弊 最高处7年徒刑
: : 超速:客车严重超速超员 除了罚款还要拘役
: : 伪造、买卖驾照 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 : 扰乱法庭:法庭上打骂法官 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 : 袭警:袭击警察 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 : 私藏禁书:私藏恐怖主义图书 最高处3年徒刑
: : 争议
: : 其中,有关造谣的入罪行为,《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
: : 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 故意在信息网络或
: : 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
: : 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尽管如此,如何界定“造谣”是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一条例的
: : 明确,是在自媒体日益发达的当今社会,让每个人都为自己的言论承担法律责任。
: : 但也有人担心,这一法律条文有被误用甚至滥用的可能,因为如何界定“虚假”往往本身就
: : 具争议。
: : 一个较为广泛的意见认为:如果想要尽可能减少不真实的谣言,那么只有一个办法,就是造
: : 成一个信息畅通的环境,尤其是政府机构有责任及时公告真实情况,而这一点恰恰是中国目
: : 前尚没有做到的。
: : (撰稿:罗玲 责编:路西)
: :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 : http://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a/2015/11/151101_china_law_revised
: : 5.备注:
: : 媒体造谣也算在内,对于选举好像蛮需要的
: 身为一个刑法研究者
: 觉得鬼岛虽然是鬼岛,但法学应该还领先阿共20年吧
: 首先最有问题的是"私藏禁书",这个已经直接在控制人民思想了
: 私藏小说 大逃杀,算不算私藏恐怖主义图说阿
: "造谣",其实我们也有(例如妨害秩序罪章 的 恐吓危安)
: 但是我们不管学说或实务都主张要限缩适用
: 但阿共的新条文,似乎是要扩大适用0rz
: 虐待、替考、超速 我们也有
: 但我们的妨碍考试罪,只限于国家考试,指考、学测或私人考试 不包括
: 而且阿共这条 刑度到七年,实在有够夸张
: 超速只是红单而已
: 由上述,
: 可见阿共的重刑思想还是相当浓厚,而且相当重视社会的安(ㄏㄜˊ)定(ㄒㄧㄝˋ )
: 医闹罪,(台湾也有相关问题)或许可以考虑入罪化,条文原文如下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
: 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
: 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基本上觉得条文订的相当模糊
: 而且带有治安法(压制暴民)的色彩
: 也是扩大秩序罪的适用
: 关于医疗暴力事件,现行在台湾法体系之下,还是可以处理
: 基于社会观感、成本考量,也有呼吁入罪化的
: 但不可能跟阿共定的进路一样
: 否则根本在开倒车
: 看到阿共的法制,其实会联想到以前的台湾
: 独裁色彩鲜明
: 不少舔共的人可能想回到过去吧
: 记得 太平洋没加盖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