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忆 如 声 明
104年10月28日
针对台北地院昨日宣判本人应赔偿蔡英文女士200万元,本人将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 就法论法,民进党及蔡英文女士曾就“宇昌案”,对本人提起刑事告诉(包括“违反选罢法”及“伪造文书”等四案)。上述四案,台北地检署已于民国101年,以“查无不法”不起诉签结。司法因此已证明本人清白,确实没有在宇昌案中抹黑及变造文书资料等情事。
2. 蔡英文女士于102年5月22日提出本件民事案求偿。本次判决主要论点系因当时一份英文说明书日期判断有误,“导致蔡英文女士名誉受损”;惟如果蔡英文女士的名誉有因宇昌案而受到影响,绝不是日期错误事件所致,而是因为宇昌案本身的实质问题。
3. 这些问题包括:宇昌公司治理缺失、政府投资并未经过正常程序、以及蔡英文女士当时自行政院副院长(直接督导经建会及国发基金运作)一职卸任后,不到4个月后即转任于行政院副院长任内自己核准设立之宇昌公司董事长。更何况,因原版英文说明书并未标注日期,同仁判断困难,才导致日期误植事件;本人当时更在错误发生后第一时间(24小时内),即已主动召开记者会,在各大媒体头版作公开澄清并道歉。
4. 蔡英文女士前后处理“宇昌案”遭受舆论及社会质疑之处,在于它是一个违背公司治理,违反行政程序正义的案件。
(1) 民国97年,“行政院国发基金”投资宇昌案6亿6千万元的决策过程,彻底扬弃国发基金所有其他38项投资案之标准作业程序。
国发基金自民国73年成立以来,不论是“一般审查”案件,或是“行政院专案核准”案件,都是经过相关部会多人共同讨论参与决定,以维护人民权益,避免行政滥权。
(2) 但是,宇昌案却是一个没有经过正式审查程序的国发基金投资案。当时投资的依据仅为两份(共5页)当时被列为“极机密”的文件(现已解密),且第一份文件仅三人签名(时任经建会主委何美玥、行政院副院长蔡英文、行政院长苏贞昌),第二份文件更只有两人签名(时任经建会主委何美玥、行政院副院长蔡英文);明显未遵循国发基金一向以来严谨审查之一般正常作业程序。
本人当初接任经建会主委,是凭借著一份使命感,希望能以自己的专业,帮助台湾人民过更好的生活。为促进对台投资,任职经建会后因此提出“全球招商、投资台湾”,以及“产业有家、家有产业”政策;并在任内全力投入招商引资、推动产业发展,以期提升台湾人民所得、缩减贫富与城乡差距。
本人任公职期间,一向秉持行政中立原则,恪守职责为民为公,期间之所以会参与“宇昌案”,也是因为经建会依法为国发基金之管理机关,本人当时因此本于职责,必须应立法院要求而提出报告。在准备报告过程中,发现宇昌案的种种异常,却又刚巧因为同仁对其中一份没有日期的英文说明书,作了日期的误判,即使当时本人已为此在24小时内主动开记者会更正并道歉,却仍遗憾地引发今日的诉讼案。
近四年前,因被授任推动税制改革,本人由经建会被调职财政部。但三年半前。却因推动税改之政策理念不合,本人因此辞去财政部长一职;其后至今,完全不曾担任任何政府或公家机构之董事或其他公家职位;应可见证本人从不恋栈官位。有人谓我当年在宇昌案中,故意抹黑蔡英文女士,甚至变造文书,是为了得以“升官”到财政部,对于这样的扭曲,我只能说“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
http://bit.ly/1KEVA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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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蔡英文过的了法律门,过的了道德门吗?
请蔡英文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