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事情发生之后,一面倒在酸法官不语,先不论法官不语到底各国的先例怎样
因为照苏老私下的讲法他应该是不想跟吵下去
外国也有先例与各国对大法官不语的意涵不是很一致…但是酸下去正事就免干了
劣人则也是认为,大法官不应公开讲个案
但是呢这件事也显示了我国对人不对事这事情相当严重,而双重标准也双重很大
例如 原po中研院ip,请问这是学术意见呢还是您老要引身分是研究员不应适用中立法?
扯远了,劣人的意思是,麻烦一下,请把制度搞好行不?
一、如果大法官解释必附声请状+如判决一般争点列好甚至还写清楚受案范围
是有有必要回记者话然后被扯黑暗背景论(明明就记者先问又不是他主动先讲…)?
二、顾大律师既然有闲酸战,要确定大法官真意您老不是应该声请补充解释吗?
苏老师讲的不一定是大法官真意,问题即在于大法官只处理了毗邻地
但是苏老在讲美河市不在违宪里面的前提,是也讲了
“解释范围是大捷法第7条第4项全部,而违宪的是毗邻地过分的部分”
这种解释,才有办法合理解释为什么受理了美河市又违宪了,居然不能再审
否则早就应该不受理了,还轮得到苏老讲什么鬼
而如果美河市不是那条的毗邻地,
加上苏老对受理范围说谎,只解释了毗邻地没其他
那是否应请求补充既只解释毗邻地没解释整条
是以应将该案不受理?
又或造成这种状况,不就是顾老您老,没事不声请大捷法第6条,去请求处理征收范围
而去声请第7条第4项,想去赌毗邻地的定义?如果声请意旨就在赌定义
却又不讲说有几说 只声请“意旨不明确”
被大法官正中红心只处理毗邻地,毗邻地既然没规定
大法官只要装死只循一般解释方法同本号,认为毗邻地就是一办的讲法
是交通分区以外用地,只是77年没像90年那样,
那就变成必然稳死嘛。
如果真如苏老说的范围是第7条第4项全部,其实大法官只解释了“依法征收”“毗邻地”
而不是详详细细把该条都论完,顾大律岂不是更应该请求补充解释那
“大众捷运系统路线、场、站”所需用地征收是否合宪?
三、回文讲到陈老师,咳咳,如果什么都要战人格,陈大师在政大地政上那什装鸟威严课
跟在台大上详细的两样态度,
当地政大老搞教育的可以以学习应自主为名在地政系上那什么鸟课吗
总之,法律人尤其老师跟研究员们跟大律师有名望发声的人们,
跟一般人一样有空酸战去
没空建立制度以杜绝此类后患
真是好有典范好棒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