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地政系陈立夫教授说过名言就是〔很多法官不研究土地法规,判决乱判〕
( ︶︿︶)_╭∩╮
因为有网友留言问要调查农牧用地的变更过程
大家要多读读土地征收条例
为何国民党各县市政府~都会巧立名目盖科学园区大稿区段征收
因为区段征收就是可以变更土地分区。。
重点在征收过程和手段
不是变更分区ok~~
因为法律允许使用〔区段征收为手段〕合法变更土地分区
*[1;37m推 *[33mbenzs520*[m*[33m: 美河市本来就是盖在机场捷运用地上,不过当初那
边
*[1;37m推 *[33mMW1220*[m*[33m: 推
*[1;31m→ *[33mdostey*[m*[33m: 这个2016要指派检察官起诉这斯
*[1;31m→ *[33mbenzs520*[m*[33m: 牧用地,要质疑的是变更规划过程的合法性。后续
区段征收90%都是征收〔农牧用地〕征收后就是政府的原始取得
,本来分区就会按照征收目地更改〔土地分区〕
(就是俗称变更地目~日本时代才叫地目)
所以
你所谓变更地目调查是无意义!!!
现在争议不是征收〔目的〕他们的确征收用来做机房用。。目的性正当
所以他按照征收计划,把抢来土地变成机房用地,是分区正确!!!
问题争议不是〔农牧用地变机房用地〕,争议是〔为何要抢比机房大100倍土地〕
争议是〔政府就算多抢点是为联合开发,为何不是跟原地主联合开发却是选举金主〕
争议是为何征收要跟联合开发并行?
问题是宪法讲比例原则,土地征收条例也强调宪法三大原则,
公益性,适当性,必要性之最小侵害性
不管土地征收条例制定的时间
是否跟美河市案同时~
至少宪法也讲就一摸一样原则
大家看看美河市征收范围手段,已经逾越宪法的最小侵害手段
既然机房需要土地这么小,
为何要多征收1000户以上土地,难道侵害人民财产权是最小手段
我贴土地征收条例第49条,50条,当你征收范围不是你交通事业所需,就该撤销还民土地
=========土地征收条例第49条,50条=================================
第49条
已公告征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应切实按核准计画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征收计画
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应每年检讨其兴办事业计画,并由其上级事业主管机关列管。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办理撤销征收:
一、因作业错误,致原征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范围内。
二、公告征收时,都市计画已规定以联合开发、市地重划或其他方式开发。但以联合
开发方式开发之土地,土地所有权人不愿参与联合开发者,不在此限。
已公告征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废止征收:
一、因工程变更设计,致原征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范围内。
二、依征收计画开始使用前,兴办之事业改变、兴办事业计画经注销、开发方式改变
或取得方式改变。
三、已依征收计画开始使用,尚未依征收计画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变更,致原征
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无征收之必要。
依前二项办理撤销或废止征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并征收之残余部分,应同
时办理撤销或废止。但该残余部分已移转或另有他用者,不在此限。
已征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应切实按核准计画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征收计画完成
使用前,需用土地人应每年检讨其兴办事业计画,并由其上级事业主管机关列管。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应办理撤销征收:
一、因作业错误或工程变更设计,致原征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范围内者。
二、公告征收时,都市计画已规定以联合开发、市地重划或其他方式开发者。
三、依征收计画开始使用前,因都市计画变更,规定以联合开发、市地重划或其他方
式开发者。
四、依征收计画开始使用前,其兴办之事业改变或兴办事业计画经注销者。
五、已依征收计画开始使用,尚未依征收计画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变更,致原征
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无使用之必要者。
前项规定,于本条例施行前公告征收之土地,适用之。
第50条(办理撤销或废止征收之程序)
撤销或废止征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之。
已公告征收之土地有前条第一项或第二项各款情形之一,而需用土地人未申请撤销或
废止征收者,原土地所有权人得向该管直辖巿或县(巿)主管机关请求之。
该管直辖巿或县(巿)主管机关收受前项请求后,应会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关机关
审查。其合于规定者,由需用土地人依第一项规定申请之;不合规定者,该管直辖巿或县
(巿)主管机关应将处理结果函复原土地所有权人。
原土地所有权人不服前项处理结果,应于直辖巿或县(巿)主管机关函复送达之日起
三十日内向中央主管机关请求撤销或废止征收。其合于规定者,由中央主管机关迳予撤销
或废止;不合规定者,由中央主管机关将处理结果函复原土地所有权人。原土地所有权人
不服处理结果者,依法提起行政救济。已征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应切实按核准计画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征收计画完成
使用前,需用土地人应每年检讨其兴办事业计画,并由其上级事业主管机关列管。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应办理撤销征收:
一、因作业错误或工程变更设计,致原征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范围内者。
二、公告征收时,都市计画已规定以联合开发、市地重划或其他方式开发者。
三、依征收计画开始使用前,因都市计画变更,规定以联合开发、市地重划或其他方
式开发者。
四、依征收计画开始使用前,其兴办之事业改变或兴办事业计画经注销者。
五、已依征收计画开始使用,尚未依征收计画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变更,致原征
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无使用之必要者。
前项规定,于本条例施行前公告征收之土地,适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