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鲁迅文法官判“他妈的”非骂人
联合报 记者郑惠仁/台南报导
陈姓男子认为儿子打工受欺负,口出“你他妈的给我走走看”,被告公然侮辱,一审判处
拘役廿天。他不服上诉,台南高分院法官引鲁迅“坟.论‘他妈的’”一文,认定是口头
禅,因陈是职业军人退伍,情急下脱口而出,并非骂人,改判无罪确定。
判决指出,陈的儿子去年六月间在加油站打工时,他不满加油站干部要求儿子须自费补贴
当天短收的款项二百元,又不愿开收据,愤而报警处理。由于警察还没到场前,干部就想
要离开,陈气得向对方说:“你他妈的给我走走看。”
加油站干部事后提告公然侮辱,陈出庭时表示,不知自己是否有说“他妈的”,但其他员
工证称有听到,一审法官以“他妈的”是侮辱人的话,判拘役廿日。
二审合议庭有不同见解,引用知名作家鲁迅“坟.论‘他妈的’”文章,文中写道“无论
是谁,只要在中国过活,便总得常听到‘他妈的’或其相类的口头禅。”
合议庭认为,在台湾的外省男性,特别是军队出身者,大多数会有不经意地口出“他妈的
”,应属于口头禅。这三字虽属不雅,略带轻蔑,但语气上多仅止表达主观的内在情绪,
难认是恶意攻击。
法官指出,陈是退伍军人,受过去环境薰陶,个性较直率冲动,脱口而出“他妈的”,并
非有意骂人,听者或许会觉得名誉情感受伤,但大多数情况,“他妈的”是不悦语气,不
会伤及人格,反而是说的人,须承受修养不佳的社会负评,因此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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