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双十国庆 宋楚瑜吁统独休兵民生第一

楼主: nadmi (nadmi)   2015-10-11 09:40:40
※ 引述《koajin (喵喵~~)》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中央社
: 2.完整新闻标题:
: 双十国庆 宋楚瑜吁统独休兵民生第一
: 3.完整新闻内文:
: (中央社记者吴哲豪彰化县10日电)亲民党总统参选人宋楚瑜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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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疑问,怎么大家总是理所当然的认为“亲民党
具备向中选会推荐(提名)总统候选人的资格”?
事实上,在9月21日之后,宋楚瑜参选总统的大门
就已被关上。
  要成为总统参选人,只有透过政党推荐或连署方式申
请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在选举时程上,9月22日
中选会已经公告有4组人申请为总统及副总统选举被连署人,
宋楚瑜并未在其中。
  
  而依政党推荐方式向中央选举委员会申请登记为总统、
副总统候选人者,根据“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22
条之规定:“.....前项之政党,于最近任何一次总统、副总
统或立法委员选举,其所推荐候选人得票数之和,应达该
次选举有效票总和百分之五以上。”2012年总统选举,宋
楚瑜得票率为2.76%;同年立法委员选举,亲民党所推荐
候选人得票率为1.33%,并未达5%的门槛。
  
  有人可能认为,2012年立委选举,亲民党在全国不分区
政党得票率为5.48%,有跨过这个门槛。
个人认为,争议点为:
1.2012年那一天的选举,要算几次的选举?总统选举、立委
选举各算一次?还是立委又可分为“区域及原住民”、“全
国不分区及侨选”,总计3次选举?宪法增修条文第四条只说
了投票方式不同,都同一届并没区分选举次数。
2.如果立委选举算1次选举,要把全国不分区也算“所推荐
候选人在得票数之和”中,那这得票率的分子跟分母各为何?
如果就法律条文字面上来说,“其所推荐候选人得票数
之和”不应计入全国不分区之政党得票。
因为最基本且重要的,可以判别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
第22条所指的“所推荐候选人得票数”不包括不分区政党票
,在于“推荐”与“登记”之差别。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
31条就明白地为此作了区分:“经政党推荐之区域、原住民
立法委员及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候选人......。经政党登记之
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选举候选人名单......
。”区域立委候选人是由政党“推荐”,不分区候选人是由
政党“登记”,两者在法理上的差别,也是立委候选人当选
后之行为受政党约束有强弱之分的原因。
  再者,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67条亦指出:“全国
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选举当选名额之分配,依
下列规定:一、以各政党得票数相加之和,除各该政党得
票数,求得各该政党得票比率”,全国不分区计算的是“政
党得票”,不是“候选人得票数”。
同法第43条有关补助金计算亦称之为政党得票率,不会把
政党所推荐的区域候选人得票数一并列入计算发给补助。
再次说明了全国不分区立委得票计算是以政党为客体。
  同时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23条提到人数计算时:
“...连署人数,于第二项规定期间内,已达最近一次立法
委员选举选举人总数百分之一点五者....”,在总统副总统
选举罢免法施行细则地11-1条将之定义为:“本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项所定最近一次立法委员选举选举人总数,指最近一次
区域、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员选举选举人数之和。”
因此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22条指的“所推荐候选人
得票数之和”,应亦只限于“区域及原住民”选举。
如果从立法院修法过程来看,这一条文是通过行政院版本的,
(首长:内政部长余政宪、中选会主委黄石城)。当时讨论的焦
点都在于政党可不可以联合推荐参选人?而忽略了有关如何计
算这5%门槛的问题。而内政部只承认同天选举会产生问题,
(因为原意应该是求占“最新民意”选票5%以上,文字叙述上
则采总统选举之用语),后续似乎也没想清楚。
(请参见:)
http://lci.ly.gov.tw/LyLCEW/communique/final/pdf/92/40/LCIDC01_924002.pdf
(立法院公报第九十二卷第四十期院会纪录,949页)
行政院函请审议“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修正草案”案。
http://lci.ly.gov.tw/LyLCEW/communique/final/pdf/92/33/LCIDC01_923304.pdf
(立法院公报第九十二卷第三十三期委员会纪录,113-114页)
*余部长政宪:如果刚好有一天,总统和立委选举是同一时间举
*行,则可能会有争议。
*陈委员建铭:部长所考量到的问题,是否如果总统和立委选举
*一起举行,就会产生问题?
*余部长政宪:对,因为每个政党的得票率是不同。
不过,也不能怪当时内政部,因为与时空背景有关,
当时并没有政党票分开计算得票率,而是以各政党推荐之区域
及原住民得票率来分配全国不分区席次。
2008年以后立委选举才开始以政党为对象投票,并计算政
党得票率。因此,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22条修法时,只有
区域、原住民立委得票率这件事,根本没有“政党票”,为何
在未经修法或定义清楚前就能直接认定政党得票率可适用22条
之规定?(有可能我没查到相关行政函释资料?如有这样行政函
释有无逾越立法授权?)
以下2012年选举资料可以看到,即使2008以后“全国不分
区”席次,已采政党票方式计算分配,
http://web.cec.gov.tw/files/11-1000-3462.php
在中选会2012年选举中“各种选举事务补充规定”的
“第13任总统副总统选举候选人申请登记及姓名号次抽签作业
注意事项”仍维持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22条的规定叙述:
“前项之政党,于最近任何一次总统、副总统(第十二任总统
、副总统选举)或立法委员选举(第七届立法委员选举),其
所推荐候选人得票数之和,应达该次选举有效票总和百分之五
以上。”,并没有任何有关得票数计算方式之变化。
无论是法律条文、中选会各项公告、新闻稿、选举资
料库都清楚的将“所推荐候选人得票数”与“政党得票率”
两者用语差异做了划分,宋楚瑜应自知亲民党并不具备推荐
总统参选人的资格,即使向中选会提出登记申请,中选会会
接受吗?
作者: freshbanana (新鲜香蕉)   2015-10-11 09:48:00
你到底是要说什么?
楼主: nadmi (nadmi)   2015-10-11 09:51:00
没时间的话,不然看前两段跟最后一段就好了 XD
作者: vince02 (La La La La La)   2015-10-11 09:52:00
所以 宋楚瑜根本不能选总统?!真的假的?!
作者: sprucewind (nothing to say..)   2015-10-11 10:06:00
9/21是连署期限,宋是政党推荐,不一样
楼主: nadmi (nadmi)   2015-10-11 10:07:00
但我内文论述的都是[政党推荐]这一条也走不通提9/21的原因是,因为2012之后[政党推荐]就不通了申请连署这条路在9/21之后也结束了.....kmt启动换柱应该也与9/21后笃定洪秀柱无法脱党参选有关
作者: always0410 (everything)   2015-10-11 10:24:00
你不要低估了乡民最爱的亲民党跟宋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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