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没天理 日月光毒台竟无罪

楼主: potatola (马铃薯la~)   2015-09-30 21:48:10
就这个案子还算有了解,野人献曝一下!
: 懒人包:
: 一、
: 高雄地检署依
: 《刑法》流放毒物罪、
: 《废弃物清理法》任意弃置有害事业废弃物罪
: 起诉日月光。
本件以废弃物清理法起诉的原因,
是因为地检署认为经废水系统处理过后的废水,亦属废弃物之范畴,
自然适用废弃物清理法。
至于有些乡民提到为何不适用水污染防治法
法院审理中为何不变更起诉法条,
这是因为若取有排放许可证之工厂
其排放之废水中有害健康物质超过放流水标准,
在旧法时仅有行政处罚,并无刑事责任
因此无法起诉水污染防治法
: 二、
: 一审高雄地院判决
: 流放毒物无罪
: 弃置有害废弃物判一年、三百万罚金
: 被砲轰放纵轻判
放流毒物罪因为有罪门槛极高,
加上蒐证确有不完备之处
其实被判无罪满合理的。
但就弃置有害事业废弃物部份,
一个刑度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罪,
最让人无法接受的是被告全部缓刑!
: 三、
: 流放毒物无罪原因为
: 高市环保局并无常规检验作业
: 无法提供案发前对照检体
: 检体为案发后七十天才采集
: 无法证明检体毒害为日月光导致
: 并且仅为一条鱼无其他佐证
环保局在稽查上固然有他们的困难之处
又要回到老问题,工厂很多,稽查人员很少...
: 四、
: 日月光提起上诉
: 二审高雄高分院认定应依水污法而非废弃物法判决
: 因此判决日月光任意弃置有害事业废弃物无罪
目前猜测应该是依据环保局95年2月10日环署水字第095008079号函释
二、事业于制造、操作、自然资源开发过程中或作业环境所产生含有污染
物之水或废液,究属水污染防治法所称之“废水”或废弃物清理法所
称之“事业废弃物”,应以该事业采取之处理方式区分之。如该事业
以厂区内设置之废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至地面水体或委托领有废
(污)水排放许可证(文件)之废污水代处理业处理,则该事业应依
水污染防治法之相关规定办理。反之,如该事业未以厂区内设置之废
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而委托废弃物清除业或清理业运送至厂区外,交
由废弃物处理业或清理业以废弃物处理设施处理,或意图非法倾倒、
弃置,则该事业所产生含污染物之水或废液视为事业废弃物,自厂内
清除、清运、处理、申报等均应依废弃物清理法之相关规定办理。事
业如同时具有水污染防治法与废弃物清理法规定之行为,应同时遵守
该二法之规定;未遵守时,显同时违反该二法,应从一重处罚。
但这个见解在一审中应该也有激烈攻防过,
一审法官就此部份并有特别交待,
现在可能要看判决才会知道,为何二审法官采取不同见解。
另外新闻稿中还有提到另一件事情
就是被告等人事后持续在废水池中加药调pH值,
显然有在努力补救,因此没有犯意。
但这个说法是不合理的
因为之所以会产生废水,就是因为废水处理系统无法妥善运作
导致未经处理之废水不断流出,
所以要补救的方法应该是停工,
然后确保废水处理系统可以正常运作后,
将把未经处理但尚未流出的废水打回处理池重新处理,
调pH值只能掩饰太平,
让稽查人员认为废水处理系统已恢复运作
并无法解决未经处理废水不断流出污染环境的问题。
: 五、
: 日月光案发时间为水污法修法前
: 当时并无针对此案例
: 依不溯及既往原则判决无罪、三百万免罚
: 结论:
: 一、高市环保局无平日常规检验作业,检体提供过度马虎,导致流放毒物无罪。
: 二、水污法案发前并无针对日月光案例提出刑责,为法律漏洞。
: 三、当时仅能依有刑责之废弃物法起诉,因此高雄地检署并没有做错。
现在只希望三审法官能认真一点,
针对实务上长久以来废清跟水污的争议问题,
做出一点表示!!
作者: conshelity (此帐号有毒☠)   2015-09-30 21:50:00
正直善良回来了
作者: tn0062 (Landou)   2015-09-30 21:54:00
结论,公布二审法官底细
作者: abcsaegusa (izumi)   2015-09-30 21:54:00
有党证,有钱真好干劲坏事都可判无罪
作者: M1004218 (蜥蜴)   2015-09-30 22:00:00
看这判决后 突然觉得工作(环检)跟本是浪费生命与时间即使抓到超标也能这样被玩掉 不如全部出ND省事 干你娘
楼主: potatola (马铃薯la~)   2015-09-30 22:03:00
幸好水污修法后,不会再有类似情形了!!
作者: magamanzero (qqq)   2015-09-30 22:07:00
环保局的函释就算了 重点是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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