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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别的律师打脸了
双口律师别乱说吧
台风假,就不能扣薪呀;来上班,要算两倍薪喔!
天然灾害发生事业单位劳工出勤管理及工资给付要点
中华民国98年6月19日劳动2字第0980130513号函
六、天然灾害发生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视为旷工、迟到或强迫劳工以
事假或其他假别处理,且不得强迫劳工补行工作、扣发全勤奖金、解雇或为其他不利之处
分:
(一)劳工工作所在地经辖区首长依“天然灾害停止办公及上课作业办法”(以下称作业
办法)规定通报停止办公,劳工因而未出勤时。
(二)劳工工作所在地未经辖区首长依作业办法规定通报停止办公,惟劳工确因台风、洪
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迟到工或未能出勤时。
(三)劳工工作所在地未经辖区首长依作业办法规定通报停止办公,惟其居住地区或其正
常上(下)班必经地区,经该管辖区首长依作业办法规定通报停止办公,致未出勤时。
七、劳工因前点所定之情形无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发工资。但应雇主之要求而出勤,
雇主除当日工资照给外,宜加给劳工工资,并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贴或其他必要之协助
。
九、事业单位或雇主未参照本要点办理,致有违反劳动法令情事者,依各该违反之法令予
以处罚。
补个100劳上19的见解:
Quote:
"(1)按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雇主认有继续工作之必要时, 得停止第36条至第38条
所定劳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资 ,应加倍发给,并应于事后补假休息,劳基法第40
条第1项 定有明文。又劳工于工作日因天然灾害停止工作,该日并非 劳动基准法第36条
至第38条之假期,无该法第40条之适用, 该日劳工如应雇主要求而到工时,工资如何发
给及应否补假 休息,虽可由劳雇双方自行协商决定(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5 年5月17日(85
)台劳动二字第116602号函参照)。惟劳雇双 方如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因政府关于天然
灾害停止上班之 措施,无非在于保护人民之生命财产安全,且劳工于天然灾 害期间上班
,衡诸现今台湾社会现况,多系出于雇主之要求 ,鲜有劳工出于自愿者,是雇主于天然
灾害期间要求劳工上 班,虽与劳基法第40条规定之情形不符,然参酌该条之立法 精神及
民法第225条第1项规定,应认该期间之工资,雇主应 加倍发给,始为适当。
(2)上诉人主张其于附表项次3-4(93年8月25日)、3-5(94年10月 2日)台风日上班,业据
其提出93年8月及94年2月之考勤表 为证(原审卷(一)第134、147页)。查该二日为台风日
为被上诉 人所不争执,其虽辩称台风日员工可以请假,员工未至公司 工作不算旷职,但
员工前来工作并非视为加班而须加倍给付 云云。
惟按诸前开(1)之说明,依台湾目前社会现况,劳工于 台风日本得停止上班,即如被上诉
人所言其未到并不算旷职 ,劳工冒风雨交加之生命危险上班多系出自于雇主之要求, 此
时雇主抗辩非其要求而系劳工自愿上班,即应由雇主负举 证责任,本件被上诉人并未能
举证明上开台风日非其要求而 系上诉人自愿上班,则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加倍给付该二
日 之延长工时薪资,应属有据。又被上诉人并不争执附表项次 3-4、3-5之金额(原审卷(
三)第181页背面至182页正面、本院 卷(一)第89页背面)。从而,上诉人得请求该二日延
长工时之 薪资共计1,982元(1,231+751=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