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看都更处的正式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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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103年4月10日核发拆除执照(103拆字第0036号),实施者依都市更新条例第36条公告
通知其所有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自103年4月30日至103年5月30日限期30日内拆迁,实施
者自103年6月1日起开始拆除作业。更新单元内原有不同意户(门牌:汀州路一段340巷2弄
7号)建物,本府多次责请实施者于执行拆除前应与不同意户进行沟通协调,俾利更新推动
圆满。
看起来意思是他用都更条例36条去拆 我们只能提醒建商要跟龙脑大叔乔好
接下来是文中所提到的都更条例,这个是“中央”的法规
http://tinyurl.com/27729hm
第三十六条
权利变换范围内应行拆除迁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实施者公告之,并通知其所有权人、管理
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内自行拆除或迁移;届期不拆除或迁移者,实施者得予代为或请
求当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代为之,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有代为拆除或迁移
之义务;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并应订定期限办理强制拆除或迁移,期限以六个月为
限。其因情形特殊有正当理由者,得报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延长六个月,并以二次为限。
但应拆除或迁移之土地改良物为政府代管或法院强制执行者,实施者应于拆除或迁移前,
通知代管机关或执行法院为必要之处理。
前项因权利变换而拆除或迁移之土地改良物,应补偿其价值或建筑物之残余价值,其补偿
金额由实施者查定之,代为拆除或迁移费用在应领补偿金额内扣回;对补偿金额有异议时
,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定之。
我的理解是
1.可以依照这条去跟“中央”申请延长执照
2.可以依照这条在宣告要拆除之后代拆
不知道我这样理解有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