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ockybalboa (C'est bon)》之铭言: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0925/699113/
: 台北市捷运局办理1991年间向新北市大坪林地区王姓、廖姓等地主征收239笔土地,办理
: 美河市联合开发兴建案,廖姓等地主认为,征收当时,政府说都市计画要征地做为捷运系
: 统用地,并没有联合开发使用许可,最后却挟带作联合开发使用,盖成美河市,显有重大
: 瑕疵,提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征收,但2013年遭最高行政法院判决败诉确定,地主声请大法
: 官解释,大法官认为,当年的《大众捷运法》第7条等规定,违反《宪法》比例原则,今
: 宣告违宪。
: 大法官认为,美河市土地征收案依据的2000年的《大众捷运法》第7条第4项及1988年《大
: 众捷运法》第7条第3项及《大众捷运系统土地联合开发大众捷运系统土地联合开发办法》
: 第9条第1项规定,允许主管机关为土地开发之目的,依法报请征收交通事业所必须者以外
: 之毗邻地区土地,不符合《宪法》第23条之比例原则,与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及居住自由
: 之意旨有违,今日起失效不予适用,原地主可以据此解释声请再审。(刘志原╱台北报导
: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32
大法官解释文释字第 732 号 【捷运设施毗邻地区土地征收案】
中华民国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大众捷运法(下称九十年捷运法)第七条第四项规
定:“大众捷运系统……其毗邻地区办理开发所需之土地……,得由主管机关依法报请征
收。”七十七年七月一日制定公布之大众捷运法(下称七十七年捷运法)第七条第三项规
定:“联合开发用地……,得征收之。”七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订定发布之大众捷运系统土
地联合开发办法(下称开发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联合开发之用地取得……,得由
该主管机关依法报请征收……。”此等规定,许主管机关为土地开发之目的,依法报请征
收土地征收条例(下称征收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及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所规定交通
事业所必须者以外之毗邻地区土地,于此范围内,不符宪法第二十三条之比例原则,与宪
法保障人民财产权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违,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不予适用。
关于申请释宪的当事人:
声请人之一认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二五九号判决(下称确定终局判决)所适
用之九十年捷运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七项、开发办法第四条第一项及第六条、征
收条例第十条第二项但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等规定违宪,惟该等规定并未
为确定终局判决所适用,自不得据以声请解释。另一声请人就七十七年捷运法第七条所规
定毗邻地区之土地,认为违反法律明确性,同条第一项认违反比例原则,惟本解释已宣告
系争规定二于许主管机关为土地开发之目的,报请征收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所规定
交通事业所必须者以外之毗邻地区土地部分,不予适用;且声请人此部分声请意旨,亦难
谓已客观具体指摘究有何违反宪法之处。是上开声请,均核与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
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不合,依同条第三项规定,应不受理。
不过下面的不同意见书还蛮令人玩味.....
至于地主嘛.....看到这种事实应该是哭笑不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