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迎新灌醉女下属 变态公仆3P性侵

楼主: losel   2015-09-21 12:49:55
※ 引述《linceass (123)》之铭言:
: 迎新灌醉女下属 变态公仆3P性侵
: 自由时报
: 上班时间 开小差聚餐
: 2公务员丢差 还被判刑
: 小欢翌日晚上苏醒后,想起遭性侵,担心染性病到医院看诊、验伤,并求助113专线,但
: 她畏惧主管压力,又怕会丢了铁饭碗而不敢举发,导致身心煎熬,后来是社工人员鼓励、
: 开导,隐忍到9月才鼓起勇气报警。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917214
: 桃园不意外,被新北带坏了。
: 猪油写这类新闻,常常会以为是情色文学
裁判字号】 103,侵诉,129
【裁判日期】 1040911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全文】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3年度侵诉字第129号
公 诉 人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叶泽贤(原名叶云凯)
选任辩护人 金鑫律师 
被   告 曾铭骏
选任辩护人 江仁俊律师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03 年度侦
字第19191 号),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壬○○共同犯乘机性交未遂罪,累犯,处有期徒刑贰年拾月。
己○○共同犯乘机性交未遂罪,累犯,处有期徒刑参年陆月。
一、壬○○、己○○与代号0000甲00000号之成年女子(民国66年
1 月生,真实姓名年籍详卷,下称A女)系桃园县平镇市公
所(现改制为桃园市平镇区公所,下同)清洁队之同事,其
中壬○○系A女及己○○之组长。
A女斯时即有受性侵害之意识无疑。其复就为何于案发10余
日后始报警提告一节,于审理中叙明:因为发生事情时我很
恐慌、害怕,不知道怎么办,被告壬○○又是我的组长,我
怕失去工作,怕当天在餐厅在场的人乱讲,我就想算了。后
来我发现被告2 人、赵万镇那些人不想放过我,他们对外放
话说我吸毒、男女关系不正常,我听到这些传闻,才决定要
去报案等语明确(见本院卷二第34页)。衡酌性侵之被害人
,因不愿向外人提及受侵犯之私密情节,而始终隐忍不发者
,尚非鲜见,再考量A女与被告2 人具同事情谊,被告壬○
○更是A女上司,则A女于遭被告2 人侵害后,思虑上情,
担忧事件曝光对己产生不利后果而多所犹豫,最后始决心报
警处理等行为,实无逸脱经验法则之处,更可谓遭熟人性侵
后之正常反应。本院无从凭此对被告己○○之犯行产生合理
怀疑,是被告己○○之辩护人此部分所辩,容无足取。
被性侵之后怕丢工作,还要被同事说吸毒跟男女关系不正常
才会大爆发,要不然大概又是吞下去了。
作者: talk5566 (脑子有洞)   2015-09-21 12:50:00
台湾不意外 鼓励大家先性侵之后再讨清白
作者: ctscan (宗次郎)   2015-09-21 12:53:00
帮高调
作者: sionxp ( )   2015-09-21 12:53:00
工作不做 还翘班?? 是不是要先计申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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