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题一定要交给法学大师统神─痒痒又臭臭DER 来解答
毕竟统神已经接受法院洗礼还要跑法院接受法学教育
法学功力深厚不在话下,但是因为统神应该不会想解答此问题
就让,统粉,统神5566代替统神来回答这问题吧。
题目:(101司法四等法院书记官、法警、执达员、监所管理员)
甲为防止偷车贼,于车库上方设置机关,如有人偷车误触机关则石头将落下。某日,小偷
乙果然上门偷车,被石头落下砸中一眼失明。请问甲是否要对乙失明的结果负刑事责任?
如果是附近玩球的丙,为捡球误触机关致自己失明,答案是否不同?
拟答:(参考下述网址,但有改写增补,润饰格式)
http://www.public.com.tw/epaper/20121219/d.htm
(一)乙之部分
甲于车库上方设置机关,致石头落下砸中小偷一眼失明之行为成立刑法第278条第1项重伤
既遂罪,惟可依刑法第23条但书防卫过当,得减轻或免除其刑。理由分析如下:
1.构成要件
按刑法第278条第1项规定:“使人受重伤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按刑
法第10条第4项第1款规定:“称重伤者,谓下列伤害:一、毁败或严重减损一目或二目之
视能。”客观上,如题所示,甲之行为造成小偷一眼失明符合刑法第10条第4项第1款重伤
定义,主观上,甲对于该行为造成乙受重伤之结果应有未必故意,故构成要件该当。
2.违法性与有责性
违法性部分,依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现在不法之侵害,而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之
行为,不罚。但防卫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可知阻却违法之正当防卫要件为
客观上需有现在不法侵害存在,主观上需有防卫意思,行为不过当,本案争点在于甲设置
该机关时,该侵害并未发生,是否符合现在性,但管见以为该设置发挥作用时,确实有现
在不法侵害存在,又主观上有防卫意思,关于防卫行为部分,甲为了保全其财产法益,而
牺牲他人重大身体法益(设置该机关系对他人身体造成重要侵害),系属过当,故甲无法
主张阻却违法之正当防卫,仅在罪责部分,主张刑法第23条但书防卫过当,得减轻或免除
其刑。
3.结论:甲犯故意重伤罪,惟可依防卫过当减轻或免除其刑。
(二)丙之部分
附近玩球的丙,为捡球误触机关致自己失明,则此时甲之行为成立刑法第278条第1
项重伤既遂罪,理由分析如下:
1.
该行为如前所述,该当刑法第278条第1项重伤既遂罪,违法性部分,如前所述,可知阻却
违法之正当防卫要件为客观上需有现在不法侵害存在,主观上需有防卫意思,行为不过当
。本案中,附近玩球的丙,为捡球误触机关,并无现在不法侵害存在,惟主观上甲系为防
止他人禁入车库窃盗,有防卫意思,此情况学说称此为“误想防卫”或“容许构成要件错
误”,对此学说处理分析如下:
一、消极构成要件要素理论:
此理论主张,负面构成要件要素理论将容许构成要件错误视为构成要件错误,阻却构成要
件故意。盖其于犯罪论体系上采取“二阶理论”,犯罪之成立仅有不法及罪责两要素,不
法之判断包括构成要件要素及阻却违法事由整体综合判断,亦即,构成要件要素系积极正
面之不法要件;无正当防卫则系负面之不法要件,换言之,构成要件故意认知范围,除了
构成犯罪客观事实之认识外,还包括对于无阻却违法事由之认识,因此有关违法性阻却事
由前提事实之错误,即误认消极构成要件要素事实之存在时,与误认积极构成要件要素事
实之存在时相同,皆属于构成要件事实错误,而阻却构成要件的故意。
二、严格责任理论:
严格责任论认为,容许构成要件错误和禁止错误相同,行为人对构成要件事实并无误认,
不阻却构成要件故意,但因行为人误认为其正当防卫为合法之行为,欠缺不法意识,此理
论认为阻却违法事由不排除构成要件该当性及违法性。仅得依该错误系可避免或不可避免
,决定是否阻却或减轻责任对于阻却违法事由的误认,不排除构成要件故意,只可能排除
违法性的意识(不法意识),所以若该错误无法避免,则由于不存在?不法意识可能性?而
阻却罪责;反之,若该错误有避免可能,则有不法意识可能性而成立故意犯。
三、限制责任理论:
限制责任论认为,容许构成要件错误并非构成要件错误,因其于构成要件该当之认识并无
错误。其亦非欠缺不法意识,不法意识之欠缺系对于阻却违法事由之法律评价面发生错误
(法律错误),但容许构成要件错误系对阻却违法事由之前提事实发生错误(事实错误)
,两者性质并不相同,故亦非禁止错误。而容许构成要件错误虽非构成要件错误,但其和
构成要件错误之结构相似,皆系于事实之认知面上发生错误,两者结构类似,故应类推构
成要件错误,阻却构成要件故意。
四、限制法效果理论(限缩法律效果之罪责理论):
依此理论,容许构成要件错误,既非构成要件错误,亦非禁止错误,而是一种独立的
错误类型。盖行为人已有构成要件故意,且因客观上并无防卫情状,不能阻却违法,所以
不法已经完全该当,在理论上不可能反推回去阻却构成要件故意,仅可能于罪责层次上,
阻却故意责任,因而在法律效果上,此种误认行为,如同过失犯罪加以处理。换言之,这
种错误,不影响行为型态之故意,只影响罪责形态的故意,因此不成立故意犯。至于过失
罪责型态则不受影响,行为人仍可能是其疏于注意情形而成立过失犯。
五、故意理论
依此理论认为甲并无故意针对丙为重伤害,故应于此情形不成立故意犯罪。
2.结论
上述各说皆言之成理,管见择采通说限制法律效果理论,甲仍构成故意重伤罪,惟因误想
防卫情形,应仅有过失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