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搭讪公布电子邮件内容 女判赔
2015-09-16 18:23:07 中央社 高雄16日电
http://udn.com/news/story/2/1191341
洪姓女大学生被陈姓男子搭讪,洪女公开两人电子邮件内容,陈男不满提告。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审结,认为洪女侵害陈男著作权及著作人格权,判赔新台币1万1000元,全案可上诉
。
陈男于4年前在高雄的一家书店,将写有自己电子邮件帐号的纸条,丢入洪女的提包内,洪
女回家发现与对方连络,回信男子自称“小帅帅”,问洪女几岁等资料,洪女拒答,竟被陈
男骂“你们女生脑子结构真的有问题”。
洪女把这段过程以“在高雄遇到神经病”为题贴文,公布陈男电子邮件帐号提醒网友注意,
陈男事后提告妨害名誉,法官以洪女贴文时不知陈男身分,只是抒发情绪,且陈男未经对方
同意将纸条放入素不相识女性包包的交友方式,已侵犯素不相识女性的私人空间领域,洪女
表达主观意见及评论,并非凭空杜撰或毫无意义的谩骂,最后判无罪定谳。
陈男再提起民事告诉,索赔10万元,高雄地方法院审理法官认为洪女上网披露提包被丢搭讪
纸条的过程,并不需要公布两人间电子邮件的全部内容,且电子邮件内容是陈男自行撰写,
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已侵害陈男的著作权及著作人格权,应判赔1万1000元,全案可上诉。
已在电信业工作的洪女收到判决书后表示“好扯”,认为当时只是希望不要再有其他女生受
害,才在网络发文提醒,尚未决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