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qqq5566 (正义魔人)
2015-09-16 18:33:02被搭讪公布电子邮件内容 女判赔
2015-09-16 18:23:07 中央社 高雄16日电
http://udn.com/news/story/2/1191341
洪姓女大学生被陈姓男子搭讪,洪女公开两人电子邮件内容,陈男不满提告。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审结,认为洪女侵害陈男著作权及著作人格权,判赔新台币1万1000元,全案可上诉
。
陈男于4年前在高雄的一家书店,将写有自己电子邮件帐号的纸条,丢入洪女的提包内,洪
女回家发现与对方连络,回信男子自称“小帅帅”,问洪女几岁等资料,洪女拒答,竟被陈
男骂“你们女生脑子结构真的有问题”。
洪女把这段过程以“在高雄遇到神经病”为题贴文,公布陈男电子邮件帐号提醒网友注意,
陈男事后提告妨害名誉,法官以洪女贴文时不知陈男身分,只是抒发情绪,且陈男未经对方
同意将纸条放入素不相识女性包包的交友方式,已侵犯素不相识女性的私人空间领域,洪女
表达主观意见及评论,并非凭空杜撰或毫无意义的谩骂,最后判无罪定谳。
陈男再提起民事告诉,索赔10万元,高雄地方法院审理法官认为洪女上网披露提包被丢搭讪
纸条的过程,并不需要公布两人间电子邮件的全部内容,且电子邮件内容是陈男自行撰写,
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已侵害陈男的著作权及著作人格权,应判赔1万1000元,全案可上诉。
已在电信业工作的洪女收到判决书后表示“好扯”,认为当时只是希望不要再有其他女生受
害,才在网络发文提醒,尚未决定是否上诉。
作者:
now99 (陈在天)
2014-09-16 18:33:00笔记
作者:
apa9394 (委员长老虎)
2015-09-16 18:35:00我尿床梦遗那些图都是我的著作权上次我妈要帮我洗还被我告
对方写给你的信 未征得对方同意 本来就不能公布内容啊
作者:
Boasoul (純情ビッãƒ!)
2015-09-16 18:36:00真瞎XDD
作者: dm03 (莫宰羊) 2015-09-16 18:38:00
骚扰信也不行? 但判赔真的有扯
作者: snoopy638 (= SuperSuckAve =) 2015-09-16 18:39:00
恐吓信准备中
现行法律没有对骚扰信做出例外的规定吧请去找立委诸公修法
作者:
dnek (哪啊哪啊的合气道)
2015-09-16 18:44:00用违反善良风俗去排除试试
作者:
solsol (乱风)
2015-09-16 18:51:00讲人神经病,刑事无罪,法官对那女生已经很友善了好嘛?
作者:
FTP5566 (\(。▽°)/)
2015-09-16 18:51:00著作权 及 著作人格权
作者:
jzn (除旧)
2015-09-16 18:52:00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决103年度诉字第420号判决附件有email(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