躁郁症非忧郁症 未告知投保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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罹患忧郁症未告知投保,一旦被保险公司发现,是否代表未来所有的精神疾病如躁郁症
等,保险公司都可以不理赔?2013年台北一名刘姓男子因躁郁症住院治疗,事后申请医
疗险理赔,但保险公司发现刘男早在投保时,就已正在接受忧郁症治疗,但未告知,因
此拒赔,刘男不满提告,近日台北地院判保险公司败诉。
保险公司于庭审时表示,从就医纪录来看,刘男在投保当下仍持续接受忧郁症治疗,但
刘男并未诚实告知,使保险公司误判承保,因此,依保险法规定既往症不赔。
《保险法》第127条“保险契约订立时,被保险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况中者,保险人对是
项疾病或分娩,不负给付保险金额之责任。”也就是说,保险公司认为,刘男于投保时
正罹患忧郁症,而躁郁症为忧郁症恶化所致,属于同一疾病,因此保险公司可拒赔。
但法官审理后认为,参考多家教学医院、医学机构意见,一般躁郁症虽包含忧郁症的症
状,但在疾病分类上,忧郁症为精神官能症,而躁郁症为双极性情感疾患,两者为不同
疾病,因此,刘男罹患的躁郁症与忧郁症无关,并非既往症,判保险公司须赔付3万元住
院医疗费用,全案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