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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无冤屈” 房客跳楼判非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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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姓男子前年把北市光复南路某社区一间13楼房屋租给李姓男子,但实际上是李男父母居
住。不料李母疑因罹患乳癌心情低落,去年2月从租屋处跳楼自杀,陈尸社区中庭。事后
徐男卖屋,他参考内政部实价登录网,认为他的23坪房屋市价2990万元,但买方以“凶宅
”为由要求降价,最后以2225万元成交,价差765万余元,但徐男提告仅向李男求偿200万
元,不料台北地院日前以“自愿跳楼不算凶宅”判徐男败诉。
判决指,凶宅并非法律名词,定义莫衷一是,有人依冤魂冤屈程度分为大凶、中凶、小凶
,而民间认为凶宅是因为非自然死亡之冤魂,附于屋宅所致,若没有冤屈而自愿求死,死
亡乃其所愿,何冤之有?李母跳楼并非受到冤屈所逼,死亡之处又是在公共设施之中庭,
不应将该屋认为是凶宅,因此判李男免赔。徐已上诉。(丁牧群/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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