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ankeefat (本人内建试制51cm连装砲)》之铭言:
: 依照警察职权行使法 第二章第六条
: 警察于公共场所或合法进入之场所,得对于下列各款之人查证其身分:
: 一、合理怀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 二、有事实足认其对已发生之犯罪或即将发生之犯罪知情者。
: 三、有事实足认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体之具体危害,有查证其身
: 分之必要者。
: 四、滞留于有事实足认有阴谋、预备、着手实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 处所者。
: 五、滞留于应有停(居)留许可之处所,而无停(居)留许可者。
: 六、行经指定公共场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 前项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处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事件而
: 有必要者为限。其指定应由警察机关主管长官为之。
: 警察进入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于营业时间为之,并不得任意妨碍其营业
: 。
: 警察在路上看到两名少女骑车未配戴安全帽
: 这项事实足以认定为有危害生命安全之可能了吧
:
真的是把警察权利扩张过头
不戴安全帽顶多算是交通违规
这在法律上根本不能作为危害生命安全可能
乱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