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警察职权行使法 第二章第六条
警察于公共场所或合法进入之场所,得对于下列各款之人查证其身分:
一、合理怀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实足认其对已发生之犯罪或即将发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实足认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体之具体危害,有查证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滞留于有事实足认有阴谋、预备、着手实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处所者。
五、滞留于应有停(居)留许可之处所,而无停(居)留许可者。
六、行经指定公共场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项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处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为限。其指定应由警察机关主管长官为之。
警察进入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于营业时间为之,并不得任意妨碍其营业
。
警察在路上看到两名少女骑车未配戴安全帽
这项事实足以认定为有危害生命安全之可能了吧
又
第七条表示
警察依前条规定,为查证人民身分,得采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拦停人、车、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询问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国籍、住居所及身分证统一编号等
。
三、令出示身分证明文件。
四、若有明显事实足认其有携带足以自杀、自伤或伤害他人生命或身体之
物者,得检查其身体及所携带之物。
依前项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显然无法查证身分时,警察得将该人民带往
勤务处所查证;带往时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强制力,且其时间自拦停起,不
得逾三小时,并应即向该管警察勤务指挥中心报告及通知其指定之亲友或
律师。
在警察认为满足第六条所表述之要件后
他应该也有权力执行第七条所叙述之必要措施吧
所以警察看到你骑机车在马路上 又违反交通规则时
他绝对绝对有权要求你停车 而且你是有义务要配合的
结果呢?
警察已鸣笛要求你停车 你不但不予理会还加速逃逸
事后发生的意外 难道要由警察来负责?
这怎么想都不合理吧?
我的观察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