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少女躲警狂飙酿死亡车祸 警:你

楼主: yankeefat (本人内建试制51cm连装砲)   2015-09-10 08:13:52
依照警察职权行使法 第二章第六条
警察于公共场所或合法进入之场所,得对于下列各款之人查证其身分:
一、合理怀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实足认其对已发生之犯罪或即将发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实足认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体之具体危害,有查证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滞留于有事实足认有阴谋、预备、着手实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处所者。
五、滞留于应有停(居)留许可之处所,而无停(居)留许可者。
六、行经指定公共场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项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处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为限。其指定应由警察机关主管长官为之。
警察进入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于营业时间为之,并不得任意妨碍其营业

警察在路上看到两名少女骑车未配戴安全帽
这项事实足以认定为有危害生命安全之可能了吧

第七条表示
警察依前条规定,为查证人民身分,得采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拦停人、车、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询问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国籍、住居所及身分证统一编号等

三、令出示身分证明文件。
四、若有明显事实足认其有携带足以自杀、自伤或伤害他人生命或身体之
物者,得检查其身体及所携带之物。
依前项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显然无法查证身分时,警察得将该人民带往
勤务处所查证;带往时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强制力,且其时间自拦停起,不
得逾三小时,并应即向该管警察勤务指挥中心报告及通知其指定之亲友或
律师。
在警察认为满足第六条所表述之要件后
他应该也有权力执行第七条所叙述之必要措施吧
所以警察看到你骑机车在马路上 又违反交通规则时
他绝对绝对有权要求你停车 而且你是有义务要配合的
结果呢?
警察已鸣笛要求你停车 你不但不予理会还加速逃逸
事后发生的意外 难道要由警察来负责?
这怎么想都不合理吧?
我的观察啦
作者: s955055 (石见)   2015-09-10 08:16:00
台湾民众,没有法治观念,却又一昧要求权利
作者: exhentai (哭哭熊猫)   2015-09-10 08:16:00
死者为大啊 办葬礼很花钱 警察快拿钱出来赔
作者: robin52114 (上平)   2015-09-10 08:17:00
补血推~~
作者: a1091100075 (小日本)   2015-09-10 08:18:00
合理啊,在台湾的话.因为死者为大,死的是少男女又更大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5-09-10 08:19:00
说的没错,但他已经在危险当下,而追车让他更危险岂不矛盾
作者: a1091100075 (小日本)   2015-09-10 08:19:00
1F...在台湾乖乖守法可能会被冠上奴性的帽子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5-09-10 08:20:00
六到八条都是在已经拦停下的状况,他没停怎能一体适用?你这样的解读反而是已经把拦停>追车>追到停当作SOP了耶另外内政部也发过 交通违规稽查与违规劝导作业事项里面我记得也说过避免追车...所以这些都不算数?
作者: pchs80309 (80309)   2015-09-10 08:28:00
护航的又出来了 真爱辩阿 连这种都护航的下去
作者: hsbc1287 (冲啊!帝国华击团)   2015-09-10 08:29:00
很多乡民骨子里就秩序迷法西斯,楼上要看开楼楼上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5-09-10 08:32:00
内政部警政署交通违规稽查与轻微违规劝导作业注意事项九五年就开始宣导避免对轻微违规追车,现在还发生这种事
作者: ndr (梦想的弹簧床)   2015-09-10 08:37:00
六楼是怎样得出"在台湾乖乖守法可能会被冠上奴性的帽子"???该不会........?
作者: eric791112 (ericfu)   2015-09-10 09:10:00
进诉讼看比例原则~~~之前在路上遇到警追车追民车,干有多恐布你知道吗b大等等会有人跳针说你怎么知道她单纯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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