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自由时报
2.完整新闻标题:
低价承租斗六国有地 最高院判救国团拆屋还地
3.完整新闻内文:
2015-09-09 11:22
〔记者项程镇/台北报导〕救国团低价承租云林县国有地盖屋近40年,作为救国团云林县
团委会大楼,96年县府终止土地租约,要求救国团拆屋还地,但遭到拒绝,县府告上法院
,最高法院维持台南高分院更一审见解,认为租赁契约早已到期,云林县府有权收回土地
,判决救国团须归还449平方公尺土地,全案确定。
判决指出,云林县政府65年间出租斗六市府前街土地,让救国团盖屋当县团委会办公室,
92年最后一次换约时明订,95年底不再续约,但县府指控救国团合约到期不愿还地,双方
对簿公堂。
救国团主张,已按期缴交租金,并向县府申请续约,后来双方的契约已变成不定期租赁关
系,县府无权要他们搬家。
云林县政府表示,救国团承租的土地面积有449平方公尺,租金是公告地价的5%,在终止
合约前,每个月租金为5719元,由于租金过低,加上县府对该土地另有公用需求,所以于
96年不续约,对方拒还土地,因此101年县府告上法院。
一、二审县府被判败诉,认为双方所定合约属于“不定期租约”,上诉到最高法院后,最
高法院认为“高院裁定理由忽略该土地县府有公用需求,有收回的权利。”发回更审。
台南高分院更一审认为,县团委会的建物是二层加强砖造的房屋,从65年兴建至今,已逐
年老旧使用效益渐减,县府将租赁期定为三年一租,期限届满,县府有权基于公用需求目
的,收回土地,判决救国团败诉,须拆屋还地,上诉后,遭最高法院驳回定谳。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438848
5.备注:
法院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