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同柯P说 不一定要惩处警察
从两部分来看:
1、公务员
公务员是否应该有自我的价值判断,还是应该依照个案判断XD
(1)美国最近有个例子是登记结婚的人因为自己的宗教信仰拒绝发给同性恋结婚证书,
他依据自我价值判断做出了这个决定,难道我们要强迫他依照法律吗?
(2)有一个案子叫“奉命不上诉”,发生于1958年5月,起因为台湾台中地检处检察官
黄向坚起诉中国国民党籍南投县长李国桢涉嫌贪渎,一审判无罪,检察官不服打
算再上诉,竟遭到首席检察官延宪谅施压。延在公文上批下“奉命不上诉”。
我认为公务员在除了依法行政会造成无法弥补挽回的情状以外(如生命不可逆),都
应依法行政。该谴责不是依法行政的警察,而是下令的上级。
如果公务员在行政的过程皆有遵守最小侵害性原则,那我们的法律必须保护他(如在
学生无抵抗时将他们搬运至场外,而非先把他奏晕再把他丢出去)
2、社运人员
在太阳花或是这次反黑箱课纲中,我们仍必须审视是否违反现行法律,如有违法就依
法审判,但如果法律不合时令,请修法。我记得太阳花当时有说过,“当我们冲进去
时,就没有想过要回避法律的审判。”
美国60年代有一群人叫“自由骑士”,他们堂而皇之的违法,他们违背了当时白人与
黑人不能同乘得规定,我相信他们身上一定充满了前科吧?
在民主法制下,我是民主的鼓吹者也是法制的拥护者,所以我支持依法审判,也要求
法官都有布朗案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