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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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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自强案大逆转 证据不足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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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1日电)徐自强20年前的今天涉嫌与多人掳走富商勒赎并予以杀害,高院更九审今天改判徐自强无罪。徐自强案疑点重重,历经8次死刑判决,以及监察院调查、大法官释宪,首次获得无罪判决。
民国84年9月1日上午,从事房屋仲介业的黄春树从大直家中出门送小孩上学后,回家盥洗,他二度步出家门后,就再也没回来。第二天清晨4时,黄春树家属接到勒赎电话,要求新台币7000万元赎款。不可以报警。
警方9月25日在桃园市文化路将准备取赎款的黄春棋逮捕。黄供称徐自强等人为共犯。9月28日,当时的台北市警局长黄丁灿、市刑大队长侯友宜、内湖警分局长林德华和死者家属及检警、法医,一同前往汐止汐万路3段山区,找到黄春树尸体。警方宣布破案。
检警发现,黄春树双脚被胶布捆着,颈部环绕着胶布,应是原先遭到封住眼睛和嘴巴脱落的;颈部遭利刃割伤大量出血,是致命伤。黄春树两手被铐在一起,身上多处遭到殴打,尸身有被灼烧的痕迹。
徐自强与黄春棋、陈忆隆、黄铭泉等人被控于民国84年9月1日共同绑架、杀害富商黄春树。士林地检署依惩治盗匪条例掳人勒赎罪嫌起诉4人。黄铭泉起诉前潜逃泰国遇害死亡。
黄春棋、陈忆隆及徐自强3人于一审至更五审均遭判死刑,经最高法院89年驳回上诉而定谳。徐自强家属向民间司改会投诉。辩护律师提出3次非常上诉,遭最高检察署驳回。期间,同案被告陈忆隆翻供改称徐自强并未涉案。
徐自强90年间第4次非常上诉,监察院调查报告也指本案有违背法令之处。最高法院检察署提起非常上诉,最高法院91年间驳回。
徐自强是否涉案疑点重重,当时法院仅凭黄春棋、陈忆隆的共同被告自白作为唯一证据;但根据徐自强自白的不在场证明,徐自强案发当天在龟山邮局提款,有监视器证明,中午回到妈妈家吃饭,有证人可作证,下午在桃园市区租车,有租车单可以证明。
不过,法院一审到更五审均不采信徐自强的不在场证明。监察院89年间曾作调查报告,指出案情有诸多疑点,希望法院能重启调查。共同被告也翻供,表示会供出徐自强是因为希望判决可以久一点并获得一线生机。
徐自强律师团92年间声请释宪,大法官做出释字第582号解释,认为“共同被告的自白必须经过证人诘问对质程序,且不能将自白当成有罪认定的唯一证据。”徐自强在大法官释宪后获得单独更审的机会。
民国98年,更六审仍判处徐自强死刑;更七、八审从死刑改为无期徒刑。101年5月19日,徐自强受惠速审法,在未定谳的状况下,被告不得羁押超过8年,因此获释,被羁押16年的徐自强终于离开看守所。
更九审期间,黄春棋拒绝作证,陈忆隆虽然有作证,有说出部分证言,但合议庭认为陈忆隆证词充满矛盾,欠缺其他补强证据,不具有证据力,且两人当初在检警的讯问供述,没有具结,没有证据能力,检察官其他的举证,均不足以认定徐自强共同犯案,因此基于无罪推定原则,改判徐自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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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冤狱 也真够冤的 20年的青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