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外遇夫也有性自主权 法官声请释宪

楼主: NTUpope (Taiwan is Dog)   2015-08-21 22:02:24
※ 引述《tony121010 (我是来乱的)》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苹果日报
: 2.完整新闻标题:
: 外遇夫也有性自主权 法官声请释宪
: 3.完整新闻内文:
: 苗栗县汤姓男子跟越南籍员工外遇,还生下2名儿子,滞留大陆经商的妻子今年3月返国控
: 告妨害婚姻。承审法官陈文贵认为,夫妻长期分居时,外遇者仍应保有性自主权,而这应
: 属宪法第22条保障的基本人权,因此,他停止审理,日前向大法官会议声请释宪中。
: 汤姓男子(50岁)跟李姓妻子(45岁)结婚21年,育有16岁双胞胎女儿,后因关系不和睦
: ,母女留在大陆,汤返国跟越南籍阮姓女员工(36岁)外遇,生下3岁和2岁的儿子,妻子
: 今年3月返国控告妨害婚姻。汤男指责妻子滞留大陆,很少返国,“有老婆等于没老婆”
: 。
: 陈文贵说,虽然早在2002年有法官认为刑法239条通奸罪违宪,当年大法官做成第554号解
: 释令,认定性行为自由须受婚姻和家庭制度的制约,自得以刑罚手段达到预防通奸、维系
: 婚姻的立法目的。
: 陈文贵说,此解释令时隔十余年,社会时空环境已有相当程度的变迁,且通奸罪公布至今
: 87年未曾修正,社会对性行为观念早已丕变,且通奸罪的除罪化早已是世界潮流,邻近的
: 韩国最高法院今年2月宣告通奸罪违宪,连跟台湾具有传统中华伦理道德兴婚姻制度的中
: 国大陆,也无通奸罪。
: 他强调,目前夫妻外遇案例司空见惯,台湾离婚率居亚洲第1,远高于大陆,可见通奸罪
: 已无威吓作用。他说,纵使透过诉讼判决配偶须履行同居义务,胜诉者却不能依法强制执
: 行,若强制要求同居又可能触犯妨害自由罪嫌。
: 他认为,从法律制度设计,性行为自主权位阶高于婚姻制度,法律原则解释与应用应与时
: 俱进,不应拘泥陈腐的维护忠诚观念的思想,而且现代法治国家以刑罚制裁通奸罪已成为
: 少数,而且两人性观念成熟,行使个人身体自主权,无须经第三人同意,国家法律对此限
: 制或以刑罚手段制裁,已违反宪法比例原则,所以声请释宪、宣告通奸罪违宪。(杨永盛
: /苗栗报导)
: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0821/675036
: 5.备注:
: ※ 一个人一天只能张贴一则新闻,被删或自删也算额度内,超贴者劣文,请注意
我国台湾地区有很多男性
娶了我国大陆地区的内地女子后
不能人道...
妻子却不知在何方享受着...
此情此景
应该声请法院为妻之死亡宣告
惟妻却每逢七夕 电话夫 "我很好..好爽..趴趴..喔齁.."
不啻亦剥夺夫之性自主权
作者: lyc456 (树)   2015-08-21 22:05:00
国考生:又有新释宪要被了
作者: pat1006 (......)   2015-08-21 22:06:00
性自主不包括通奸 除非废通奸。奸夫淫妇
作者: capsspac (上锁的房间)   2015-08-21 22:24:00
不会有新释字啦 八九成会不受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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