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法治国家,每个人都追求的司法独立
有独立的司法,去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公务员,合法、守法
其实,在台湾日治末期,已经有司法独立的倾向了。
但是,在接收大员的巧手下,
台湾的司法独立,在二二八之前,在转进台湾前,
就开始崩坏了。
崩坏之始─员林事件
在所谓的"光复"(接收)之前
台湾攻读法政的根据刘恒炆资料指出,台湾受法政教育约有一万多人
成为辩护士或推事(法官)之人至少有200余人。
而虽然台湾总督依照六三法,取得三权一身。
但是在大日本帝国检察体系以及总督法院解释下
他们不受总督干涉,已经开始具有司法独立,不受总督干涉的习惯存在
意即行政权不得染指司法权。
而初期来台接收大员的检察官,也对于台人法警服膺于检察官指挥讶异,
乃因自中国来的检察官,在中国是难以指挥警方。
更多警方是被县长掌握,县长身兼检察官(行政司法混乱)
而当时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是比日本明治宪法更先进的立法
台湾法律人无不欣然想要推动人权保障,已打造法治国。
但二二八前,台湾法制史上有名的员林事件就在对于司法权捍卫下发生冲突。
1946年5月20日,警察与县议员施暴被害人,
经被害人提起自诉,但同案之人屡传不到,甚至有拘捕后逃逸,
法院即开出拘票伙同法警拘提被告,而法警到台中警察局时
竟然被警察设局包围、开枪、甚至拘禁,经检察官下令放人,警察依然不理
拘禁超过24小时,当时宪法已经通过,检警共用24小时被明定宪法。(宪法第八条)
事后几经协调,才释放被拘禁人员。
1947年1月台北地方法院检察官对台中县警局长等七人提起公诉。控罪名如下:共同利用
职权公然聚众,实施强暴胁迫,妨害公务及教唆杀人、废弛职务,事后明知为无罪之人
,经检察官通知释放而仍施羁押,以及检察官到场验伤,复使武装警员拒绝,
系以强暴胁迫妨害公务,检察官并以上述诸人皆为司法警察官员,其蔑视法纪,
假借职权犯罪,依法加重其刑求处。
2月15日台北地院一审判决出炉,只一人,因杀人未遂处有期徒刑五年,褫夺公权三年
其他人等等教唆杀人部分法院均认为无罪;妨碍公务部分因国民政府的大赦令均免诉。
这件事情在日本时代的受过法学教育的法律人完全无法接受
而国民政府说法是依照中国大陆习惯,司法权要抓人要跟行政权配合阿
你现在直接抓行政权,显然瑕疵
这件事情后,台湾有多次护法运动,希望台湾可以回到法治正轨。
但是效果不佳,或者来不及发酵下,就导致二二八,台湾大量菁英
法律人才也对司法体系丧失信心,纷纷出走当(辩护士)律师,
自此台湾司法独立在转进后,跟戒严令,动员开乱临时条款到现在还在喊,司法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