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爱滋病如果除罪化会有助于疫情降低吗

楼主: startwinkle (星烁)   2015-08-08 19:49:08
※ 引述《gn00383825 (GN)》之铭言:
: 小鲁
: 网络拨接
: 最近在网络上看到一个影片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o6GYkB1RoGM#t=2m5s
: 影片内容应该是某些同志在活动中号召的诉求
: 其中一个诉求
: "爱滋不除罪 疫情永难退"
: 其中这句话让我很困惑
: 除罪后对于降低疫情真的有帮助吗
: 键盘心理学家和法学家怎么看
: ???
看到下面的推文,似乎都误以为是道德上的除罪
但他们真正要求的是法律上的除罪,针对的是这条:
<<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
第 21 条
明知自己为感染者,隐瞒而与他人进行危险性行为或有共用针具、稀释液
或容器等之施打行为,致传染于人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下有期徒刑。
明知自己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组织、体液或细胞提供移植或他人
使用,致传染于人者,亦同。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危险性行为之范围,由中央主管机关参照世界卫生组织相关规定订之。
而这篇是‘同志咨询热线’对爱滋议题的意见书,他们是真的要废掉恶意传染爱滋罪责
现在对于危险性行为的定义,只要有带套就算传染别人爱滋也不会被21条究责
实在难以理解他们为何要争取爱滋甲无套肛肛的权力,
而置其他还没感染爱滋的甲甲安全不顾?
就算争取不到全部废除,他们也希望能争取到固定服药机器验不出爱滋的无套肛肛权
以下原文摘录:
http://www.songyy.org.tw/archives/8223
一、平等原则的法律规范检讨:
1.“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虽揭示:对感染者“不得予以
歧视,拒绝其就学、就医、就业、安养、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但仍存在“恶
意传染”的特殊化、罪罚化歧视条款(第21条)。对此条款应邀集法律与人权专家、感
染者权益团体进行检讨废除。
2.上述罪罚化“恶意传染”条款废止前,卫福部据以颁布之“危险性行为之范围标准”
(民国97年1月10日修正),应依据最新之实证研究,重新检讨修正。
危险性行为之定义,不应以“未经隔绝器官黏膜或体液而直接接触”为要件,而应排除
“固定服药之感染者而验不出HIV病毒者”。
作者: harkk2001 (大猪头祝妳幸福)   2015-08-08 19:51:00
无套中出除罪化!! 不给干 就捣乱 ! 好中二的团体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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