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4001 (风羽)》之铭言:
: ※ 引述《stareggs (Daily)》之铭言:
: : 看到监察院弹劾某市长之后才发现我们有5院 我一直以为只有3院
: : 既然监察院这么有正义感
: : 为何当初苗栗的议会跟市长在乱搞的时候不介入呢?
: : 你有介入就不会搞到公务员发不出薪水吧
: : 既然都这两个地方都有议会的问题?
: : 那某市长点出问题 监察院怎么不去针对议会跟有双重贿选的议长?
: : 反而弹劾市长?
: : 该市长也有说 那个贿选的议长审完他就会进入议会
: : 那解决问的方法应该是加速那个议长的程序 让该市长早日进议会吧?
: : 监察院到底他真正的功能是什么?
: 其实监察院在宪法上是蛮有功能的准司法机关
: 也因此
: 成为了各为政客必争的地方 想尽办法要让它无效化
: 所以要让这个院真正发挥作用
: 还是该让它回归国外上下议院的状态
: 以限制参选人资格的方式来做直接民选
: 并且还要规定不得侦查自己代表区域
: 以避嫌
: 不过...这样子就会出现有趣的现象
: 每个县市除了要选出代表自己县市的县市长外
: 还要选出自己县市对国家的监督人XD
: 但...这样也是对人民最好的
可以看一下五五宪草里
有关于监察院职权的条文
第八十七条 监察院为中央政府行使监察权之最高机关,掌理弹劾惩戒审计
,对国民大会负其责任。
第八十八条 监察院为行使监察权,得依法向各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询。
第八十九条 监察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
第九十条 监察委员由各省、蒙古、西藏、及侨居国外国民所选出之国民代表各预选
二人,提请国民大会选举之,其人选不以国民代表为限。
第九十一条 监察委员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
第九十二条 监察院对于中央及地方公务员违法或失职时,经监察委员一人以上之提
议,五人以上之审查决定,提出弹劾案,但对于总统副总统及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各院
院长副院长之弹劾案,须有监察委员十人以上之提议,全体监察委员二分一以上之审查决
定,始得提出。
第九十三条 对于总统副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各院院长副院长之弹劾案,依前
条规定成立后,应向国民大会提出之,在国民大会开会期间,应请国民代表依法召集临时
国民大会,为罢免与否之决议。
第九十四条 监察委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外不负责任。
第九十五条 监察委员除现行犯外,非经监察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第九十六条 监察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执行业务。
第九十七条 监察委员之选举及监察院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在五五宪草架构下
监察院是政府机关的一部份
对国民大会负责
监察委员由国民大会选举产生
而这也是较符合孙文的主张
现在会变成这样的下场
就是因为要对其负责的机关-国民大会
被修宪冻结了
监察委员由总统提名产生
完全失去立场的中立
只能成为总统的副佣
没有惩戒权
等于纠举弹劾一点效力都没
自然沦为可有可无的机构
这一切都是因为当初修宪没有谨慎考量
忽略“权能区分”
以及后来冻结国民大会的恶果
或许将来有机会修宪
应该要把国民大会恢复
并由国民大会来选举立法委员和监察委员才对
这样才能对五院落实监督制衡
确实发挥“权能区分”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