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台独”是贬意词吗?

楼主: 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及资源应用上)   2015-08-03 00:40:41
※ 引述《arrenwu (键盘流战鬼)》之铭言:
: ※ 引述《sumade56 (亚佛加爵常识)》之铭言:
: : "台独"根本就是个假议题
: : 因为根据条约(旧金山和约)
: : 中华民国政府从来都没拥有过台湾的主权
: : 台湾的主权目前也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
: : 既然台湾不属于任何人 怎么会有独立的问题?
: : 上述我说的叫做"事实" (证据资料都查的到)
: : 但 以前在读书历史/公民时
: : 我记得根本只字未提 不然就是轻描淡写带过
: : 导致台湾绝大部的人民根本不了解这个事实 也不了解台湾的历史
: : 讲难听点 外国人都比台湾人清楚台湾的状况
: : 可见教育有多重要? 历史应该要呈现的是事实不是吗?
: : 当他们喊出"统一 或 独立"的议题时
: : 你早就掉入陷阱了
: 因为你只讲旧金山和约啊
: 还有一个备受争议的开罗宣言不是吗?
: wiki的资料(Link: http://tinyurl.com/nv8edau ) 表示,开罗宣言的内容有包含
: 日本自中国人所得到的所有领土,比如满洲、台湾及澎湖群岛,应该归还给中华民国
: 也许有人会说这个宣言有争议性,认为不应该引用。
: 疴 该不该引用难道是你我说了算?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第1条 本公约之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国家间之条约。
第10条 约文之认证
  条约约文依下列方法确定为作准定本:
  (甲)依约文所载或经参加草拟约文国家协议之程序;或
  (乙)倘无此项程序,由此等国家代表在条约约文上,或在载有约文之会议蒇事文件
上签署,作待核准之签署或草签。
第11条 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方式
  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得以签署、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
、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
 除非你能找出其他国际法上承认的条约签订方式
 否则依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开罗宣言就只是一张废纸
 没有任何拘束力
 就跟朕知道了(朕不想给的 你不能要)没什么二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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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降书承诺要实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诺要实行《开罗宣言》。所以中
美英苏日等国已经是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开罗宣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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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根本就是在胡扯
国际法降书的效力
依据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四公约
第三十五条  缔约国之间议定的投降书必须照顾军人荣誉的通例。
投降书一经确定,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就只有发生终止战争的效果
根本不可能发生主权移转的效力
更遑论将降书之递送与条约之签订混为一谈
而蒋介石依麦克阿瑟一般指令第一号对台湾的军事占领效力
在中日双方签订中日和约之后也就终止了
蒋介石不再拥有对台湾军事占领的权限
而依据中日和约第二条的规定
日本只承诺依旧金山和约之履行
放弃对台湾的主权
但却未承诺将台湾主权让与给中华民国
所以和旧金山和约一样的结果
国民政府实际并未取得台湾的主权
你的说法完全混淆了国际法上降书与条约的效力
纯粹只是个人的政治主张
并非国际法上通认的主权移转效力
国际法上承认的主权变动
就只有以下几种
并不括你所谓的降书或宣言
4.1 传统
4.1.1 先占
4.1.2 时效
4.1.3 添附
4.1.4 割让
4.1.5 转让
4.1.6 交换
4.1.7 征服
4.1.8 购买
4.1.9 独立
4.2 现代
4.2.1 公民投票
4.3 特殊
4.3.1 租借
4.3.2 共管
4.3.3 托管
4.3.4 国际管理
作者: u304027 (freud)   2015-08-03 00:54:00
听说过日本降伏文书吗..而且..时间先后搞清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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