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驳回假处分的原因是因为认定此案应为"法规命令",而非行政处分。
我认为满高招的,把球丢给立法院(翻译:要暂缓去找立委讲,不要问我~我先睡)
,法规命令在立院未审前,虽然继续有效,但立院可以在审议后决议是否通过。
两边不得罪,又能符合反课纲团体的部分要求。
※ 引述《Greatness ()》之铭言:
: 民众声请假处分遭驳回 课纲明确定上路
: 自由时报
: 备受争议的课纲微调案,已确定明天如期上路。建国党等团体日前针对课纲声请的假
: 处分案,还无结果,倒是一位陈姓学生家长对课纲案声请假处分,希望冻结明天课纲上路
: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已裁定驳回,理由是课纲是中央主管机关发布的法规命令,并非一
: 般行政处分,并非行政诉讼法第298条第2项所称的“公法上的法律关系”,不得声请假处
: 分,因此裁定驳回;此案可抗告。
: 另有关建国党所声请的假处分案,台北地院日前裁定指将移转管辖到台北高等行政院
: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下午表示,尚未收到北院移转案。
: 针对陈姓民众声请假处分案,裁定指出,教育部依高级中学法第八条第二项所订定的
: 高中课纲,是修正高中课纲关于国文、地理、历史、公民和社会领域等科目的课程纲要,
: 属于法规命令性质,陈姓民众声请假处分案,是要求课纲微调案不得于明天上路实施,其
: 请求事项“涉及法规命令是否应了修正,及应如何修正的范畴”,并非行政诉讼法第298条
: 第2项所称的“公法上的法律关系”,因此不得声请假处分,而裁定驳回。
: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396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