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您好
关于您的疑问,可以从以下二点来分析
首先,就课程纲要的法源依据
主要来自于高级中等教育法
第四十三条(课程纲要订定及实施规定)
中央主管机关应订定高级中等学校课程纲要及其实施之有关规定,作为
学校规划及实施课程之依据;学校规划课程并得结合社会资源充实教学
活动。
中央主管机关为审议高级中等学校课程纲要,应设课程审议会,其组成
及运作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根据该条的规定中央主管机关为审议高级中等学校课程纲要,应设课程审议会,其组成
及运作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教育部乃订定了高级中等以下学校课程审议会组成及运作办法
十二、审议会之组织运作方式如下:
(一)国家教育研究院将课程草案送本部后,本部应就课程草案内容分
别召开分组审议会。
(二)为加强各教育阶段、各特殊类型教育分组审议会间之联系,必要
时得召开各分组审议会联席会议。
(三)分组审议会决议后,应召开审议大会;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四)各审议案,以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议为原则。
(五)分组审议会及审议大会决议后,应作成会议纪录,并制作个别委
员发言摘要。
(六)审议会会议资料及前款个别委员发言摘要,审议会委员及工作小
组、秘书小组相关人员应予保密,不得泄漏或公开。
十四、审议会决议方式如下:
(一)审议大会:
1.通过:审议大会通过之审议案,送本部部长核定后发布。
2.再审:审议大会提出修正或替代建议,由国家教育研究院参酌
研修后再行审议。
(二)各分组审议会:
1.通过:分组审议会通过之审议案,连同建议修正意见,送审议
大会决议。
2.不通过:分组审议会提出不通过之理由及具体可行建议方案,
连同建议修正意见,送审议大会决议。
分组审议会、联席会议或审议大会开会时,得视需要邀请学者专家
、机关(构)、法人或团体代表列席,提供意见;必要时,得组成
咨询小组,提供该领域、学科、群科或特殊类型教育等专业意见。
前项列席人员于完成受邀表达意见后,应依主席之要求离场。
审议会审议流程,详如附件五。
换句话有权调整课程纲要内容的组织是所谓的各分组审议会 审议大会
那检核小组是什么东西?在2013年中,教育部以进行“错字勘误、内容补正及符合宪
法之检核”为由,组成检核小组,声称进行针对高中国文与社会科课纲的“用语微调”
。经检核小组改写过的课纲,经十二年国教小组表决后通过,教育部于2014年2月10
日正式公布“微调”后的课纲,预定于2015年(民国104年)实施,又称104课纲。
看到没有,这个检核小组的组织根本就是一个违法的黑机关
违反教育部自己所订的高级中等以下学校课程审议会组成及运作办法
由这个违法的黑机关所定出来的课程纲要
如何能具有法律效力 而要求各级中等学校遵守?
这还不够清楚吗?
再来,依据中央法规标准法
第 3 条
各机关发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质,称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
准或准则。
课程纲要的性质乃为行政程序法
第 150 条一项所谓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授权,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项所作抽象之
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之规定。
而其制定程序,依行政程序法154条至157条规定
应经预告、听证及刊登于政府公报之程序,始为合法
那今天教育部以一个不知名的黑机关来修正课程纲要
且未践行必要的预告及听证程序,即要求公布并实施
请问这是一个法治国应该有的正常现象吗?
还需要硬坳吗?
※ 引述《yp0331 (Yang1990)》之铭言:
: 不要再曲解这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诉字第1627号判决了
: 直接讲结论:
: 1.该判决没有审理课纲微调程序是否违法。
: 2.该判决也没有审理课纲微调程序中教育部是否有适时的公开资讯。
: 3.该判决仅有审理微调课纲公布后,
: 台权会向教育部申请公开相关资讯遭驳回的行政处分是否适法。
: 微调课纲程序在微调课纲公布后就完结了。
: 台权会在微调课纲公布后向教育部申请政府公开而教育部驳回其申请,此是另一新的程序,
: 新的申请资讯公开程序与微调课纲程序毫无关系。
: 简单图示如下:
: 时点 微调程序开始 微调公布(=程序终结) 申请资讯公开 教育部驳回声请
: A B C D
: ───┼───────────┼────────┼────────┼─→
: 微调课纲程序 资讯公开申请程序
: =法院审理范围
: 综上,
: 若要说微调课纲程序黑箱、违法
: 要去看A~B时点间的这个程序有没有黑箱、违法,
: 亦即教育部是否有应公开相关资讯之义务而未公开、
: 检核小组选任人选有无资格上之限制而教育部恣意选择不适任人选之情等等
: 但不能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这份判决直接说法院都认证微调课纲程序违法了政府还硬推。
: 这跟原判决所欲表达的差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