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PFH120 (自宅è¦å‚™å“¡)
2015-08-01 01:18:49※ 引述《creative (创新)》之铭言:
: 今天既然真相已经越来越清楚了
: 我把昨天发的文浓缩整理一下
: 1.检察官有刑事指挥权,可以直接调动警察
: 因为进到刑事程序后,警察已经从行政警察变成是司法警察,
: 指挥权在检察官身上(检调现场指挥办案,有没有很耳熟?)
: 2.检察官有奖惩权,
: 检方可以直接惩处警察,依法能请求警政署撤职
: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以检察官为侦查主体,司法警察为辅助机关。
: 分局长的职衔虽然听起来不像是基层警察,
: 但在刑事侦查阶段,警政署和北市府都没有指挥权,指挥权在下令的那个检察官手上,
: 分局长只是辅助检方的执行者,依法只能听检方的指挥命令立即照办,不得借词延搁。
: 抓记者违宪但是被罚的机会小,不抓记者违法而且被罚的机会大。
: 张奇文确实是昧著良心选择了前者,但这实在根源于我国的检主警辅制度太过智障,
: 才变成警方必需要做这样的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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