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李茂生: 某记者开口就要我和记者道歉

楼主: gnew (mix)   2015-07-27 00:37:56
https://www.facebook.com/leemaushengispigdog/posts/883079335073787
看看行事历,我发觉整个的七月份,除了某个星期天以外,我都有事,忙碌到不行。但是
这两天一直都接到记者的电话,从早上八点半,到晚上,一直不停。一开始的时候,某记
者开口就要我和记者道歉,所以往后的电话,我都拒绝任何的采访,甚至直接挂电话。一
直到刚才,才接受了自由时报某认识的记者的采访。
我再重申一次,上一篇是“设定前提”的法律问题讨论,该前提不是往后司法会去认定的
“法律事实(更遑论社会事实)”。
此外,我所主张的是:反对“正当业务行为”,赞成“业务正当行为”;不是只要是特定
业务,则一定合法,业务行为仍须符合法规或业界规范,才能够被正当化,而阻却违法;
再者,为是否阻却违法的认定时,其最后一阶段的优越利益衡量是件很复杂的事情,无法
速断。
连这两件事情都没搞懂的话,不要乱发言,也不要乱引用我的话。
─────────
我比较在意的是学生的反应。
有一位教授反对我主张对于形式违法的行为,警方可以逮捕(依法令的行为),其认为应
该限缩到认定为实质违法行为时才能逮捕。
但是我认为:
“首先将违法性分成形式违法与实质违法。再者确认依法令的行为与正当防卫是阻却违法
事由。
对于形式上违法的行为,是否可以视之为“现在不法行为”而予以正当防卫,还是一定要
等到实质违法方面判定是违法的时候才能正当防卫(会不会太迟)?对于绝对轻微型的形
式违法行为(例如拿只笔或卫生纸的行为),是不是不能为正当防卫?
对于形式合法的执法行为,如果有人认为这虽然形式合法,但实质违法,于是反抗,则对
这样的反抗行为是否应该认为是形式违法,执行公务者可以予以排除?如不这样解释,人
民大可主张对于实质违法性没有认识,或认识错误,而阻却故意责任,于是对于形式合法
的行为,进行反抗,而公务员是无可奈何。
解释条文时,应该重视体系,不要随特定案件的脉络而为不一样的解释,这样会妨碍法的
安定性的。”
对于这样的回应,又有学生认为:
“但问题出在于拘捕合法性与实体法上违法性判断的连动关系到底是什么,是否对于拘捕
正当性要做更限缩的判断。”
对于这样的回应,我回话:
“明确的实质不违法时,不得逮捕;反之,暧昧不清时,允许逮捕。当然,这个逮捕不能
是过当的逮捕。我一直在主张对于实质阻却违法行为的逮捕必须要有刑事补偿的原因,就
是因为我做了以上的论述。”
以上才是有意义的讨论。这里我透露出一般学理上不会出现的东西。违法性判断虽然一般
而言有三阶段,目的、手段与均衡,但是我在分析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难的过当问题时,提
出隐藏起来的第四阶段,此即补偿可能性。这牵涉到民法相关规定,非常诡异。简而言之
,我认为有可能进行事后补偿的时候,可以较为宽松地认定阻却违法,或甚至直接调整优
越利益衡量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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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成衣业者也讲不出这些吧,只好抓他来问
作者: logojuju55   2015-07-27 00:38:00
推老师
作者: wyvernlee (wyvernlee)   2015-07-27 00:38:00
道歉时________是常识吧
作者: hagousla (会痛的)   2015-07-27 00:39:00
看不懂~
作者: nakayamayyt (中山)   2015-07-27 00:39:00
写得太正式 难怪记者看不懂
作者: iwantsc2 (高刚)   2015-07-27 00:39:00
为什么都问礼貌生 干嘛不问车神?
作者: hihi29 (无)   2015-07-27 00:40:00
就是讲得越模糊越好啊 你们不懂 只能花钱请他
作者: nakayamayyt (中山)   2015-07-27 00:41:00
他写得很清楚哪有模糊 记者就是要抓这才叫模糊
作者: pz5202 (tata)   2015-07-27 00:42:00
这在讲什么啊?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5-07-27 00:42:00
学理上和实际操作上 不过其实他没清楚表达这次的
作者: ja8256 (P.P)   2015-07-27 00:42:00
车神XDD 我好像知道是谁
作者: excercang (啦啦啦)   2015-07-27 00:43:00
写的很清楚了阿 不觉得模糊
作者: logojuju55   2015-07-27 00:43:00
这已经是白话文了吧= =
作者: RonaldBBS   2015-07-27 00:43:00
讲得很清楚阿 看不懂的人这么草包两天还战这么爽
作者: teremy (乡民代表)   2015-07-27 00:44:00
可以直接讲结论吗XDD
作者: yang0623 (commencement)   2015-07-27 00:44:00
法学违法性探讨吧 三段论之一
作者: IDaHoo (爱打呼)   2015-07-27 00:45:00
媒体霸凌啊 新闻看看就好
作者: jvc50 (jvc)   2015-07-27 00:46:00
阻却违法不该抓人你去抓人,政府要补偿受害者
作者: antonyliu (安东尼刘)   2015-07-27 00:46:00
()内不是就有做名词解释了吗?
作者: greedypeople (普通人)   2015-07-27 00:48:00
好吧 我看不懂
作者: DongRaeGu (东拉菇)   2015-07-27 00:48:00
记者问黄荣坚可能更听不懂
作者: ps124125288 (ptt)   2015-07-27 00:48:00
原来如此,感谢李教授的开示~
作者: logojuju55   2015-07-27 00:49:00
记者不是都私X的吗 大概连法律行为都不懂吧
作者: anashiti (锡安的战士们阿)   2015-07-27 00:55:00
推。
作者: feliz5566 (快乐56)   2015-07-27 00:58:00
看不懂
作者: BBQ2591 (BBQ2591)   2015-07-27 01:00:00
你好忙喔 接受采访真是委屈您了忙到有时间在脸书长篇大论 不简单
作者: secret1414 (我愿当你的R20)   2015-07-27 01:05:00
我居然看的懂
作者: ajoejoe (句点男)   2015-07-27 01:10:00
记者:管你说什么,我的行为就是正当啦!
作者: Nchun (NNN)   2015-07-27 01:11:00
有没有人可以简单翻译重点...对这种法律文 我不行....
作者: yukime46 (卍啊㊣擎♂天♂柱㊣嘶卍)   2015-07-27 01:18:00
push
作者: artyman (another arty)   2015-07-27 01:23:00
简单讲 当现场暧昧不明时 警察可以先抓人 但手段不能过当而若事后法院认定未违法 则应给予补偿 而且认定应放宽松
作者: j1300000 (JSL)   2015-07-27 01:27:00
理组看不懂哭哭喔
作者: shrincault   2015-07-27 01:30:00
作者: lotuszz (lotuszz)   2015-07-27 01:31:00
所以警方逮捕真的没错阿
作者: Roy22 (R.H.)   2015-07-27 01:38:00
但问题是警察的态度是似乎明知是记者跟风采访 为了某种目的干脆ㄧ起抓(去做鸡精) 只是后来掰个理由想圆过去这样的话警察的合法性在主观上就已经有问题
作者: roccqqck (ccqq)   2015-07-27 01:43:00
台湾党国警察逮捕都没有宣告你是为何被逮补啊也没有补偿 一堆都先押再说 律师来放人 就射后不理
作者: lotuszz (lotuszz)   2015-07-27 01:51:00
都只是可能有问题 所以要给法院判阿 如果随便乱惩处 不就X先判了判了
作者: jyekid (会呼吸的痛)   2015-07-27 01:56:00
在台湾民主化刚好20年 某些特定业务行为先推合法 俟时机成熟 国民.员警守法认法能力臻熟后再限缩
作者: tortoise1017 (ChihYun)   2015-07-27 02:14:00
但就是有一堆人想往违宪的地方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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