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请看第二点援引的部份。
用清朝的剑斩民国的国民,
这已经不是有无下限的问题了 XDDD
搞半天,
原来我们真的在爱新觉罗的统治下 XDDD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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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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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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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录文字:
经参阅“晚清民国史料辑注”一书
〔参:黄源盛,晚清民国史料辑注(上)、(下),元照,2010年 7 月〕,
查得我国民法第153条规定,自前清“钦定大清刑律”(西元1911年 1 月,
又称“大清新刑律”)暨前后经历之草案即有相关规定,迄今未曾中断,
爰以该条文嬗递(包含公布但未施行)与立法理由,胪列如附表所示。
由附表沿革可知,刑法第153条第一款之煽惑他人犯罪之罪,系自17年9月1日
施行之旧刑法第160条即有相同规定,更早可溯及民国肇建时(西元1912年)
之暂行新刑律第221条第一项、清末(西元1907年)之刑律草案第216条第1项规定。
申言之,自有清变法迄民国至今,本条文始终规范于刑法典内,未曾稍加变更,
实毋庸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