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iego99 (谁是我的小天使?!)》之铭言:
[del.]
: 5.备注:
: 有没有中时记者不会查高雄市社会局网站的八卦?
: 好啦这不是重点,我想说的重点是我大概知道yahoo的留言区为什么会这么偏激,
: 因为他们的留言区禁止贴网址阿。
: 附图 http://imgur.com/fTXK9uU
: 蓝色多脑残不是没有原因的。
你讲错了,法律扶助基金会的预算规定在这里。
第 6 条 基金会之基金为新台币一百亿元,除鼓励民间捐助外,由主管机关逐年编列预
算捐助。
创立基金新台币五亿元,由主管机关于第一个年度编足预算捐助。
第 7 条 基金会之捐助及组织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宗旨。
二、名称。
三、基金会及分会会址。
四、基金种类、数额、保管及运用方法。
五、业务项目。
六、组织。
七、人事管理。
八、业务及财务之监督及管理。
九、法律扶助之申请、审查及覆议等。
十、董事会及监察人会议。
十一、干部及职员。
十二、会计。
十三、章程之变更。
十四、依本法授权订定之办法,其订定、修正及废止程序。
十五、财产处分之程序。
十六、解散事由、清算程序及賸余财产之归属。
十七、其他依本法所定重要事项。
第 8 条 主管机关应依基金会业务需求,逐年编列预算补助。
中央政府相关部会应编列补助款补助之。
基金会其他经费来源如下:
一、直辖市、县(市)政府之补助款。
二、支付公库之缓起诉处分金或协商判决金。
三、全国性及各地方律师公会之捐赠。
四、基金之孳息。
五、受扶助人依本法所分担或负担之酬金及必要费用。
六、其他团体或个人之捐赠。
七、其他收入。
前项第三款、第六款、第七款之收入,于会计年度结束后之结余款,应转入第六条第一项
所定之基金。
第三项第二款之经费,由主管机关依前三年度平均总金额百分之十五,并同第一项预算编
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