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他算出尘爆赔偿金额-破产也赔不起的天价

楼主: court0043 (红色十月)   2015-07-16 14:09:46
天啊这边是被加害者派网军来洗版,
还是没唸书又不问人的占多数呀?
(原文下面的推文水准实在太低所以不引用)
民事侵权行为目标在填补被害人损害,
究责是由刑事部分处理.
所以民事法有很多连带赔偿的规定, 跟尘爆案有关的是下面这几条.
第 184 条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
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
无过失者,不在此限。
第 185 条
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不能知其中孰为
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帮助人,视为共同行为人。
对于所谓“共同”,判例解释如下: (这不是台湾独有)
裁判字号: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67 年台上字第 1737 号
要 旨:
民事上之共同侵权行为 (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即加害行为) 与刑事上之
共同正犯,其构成要件并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权行为人间不以有意思联络
为必要,数人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苟各行为人之过失行为,均为
其所生损害共同原因,即所谓行为关连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权行为,依
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前段之规定,各过失行为人对于被害人应负全
部损害之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字号: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66 年台上字第 2115 号
要 旨:
数人因共同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依法应负连带赔偿责任,苟各行
为人之过失均为其所生损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谓行为关连共同,亦足成立
共同侵权行为。本件加害人某甲之过失责任,纵较加害人某乙为轻,然对
于被害人之赔偿,则应与某乙负连带责任,原判决仅按十分之三给付,尚
有未合。
连带债权人的权利如下: (尘爆案的债权人就是伤亡者)
第 273 条
连带债务之债权人,得对于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后
请求全部或一部之给付。
连带债务未全部履行前,全体债务人仍负连带责任。
连带债务人间依责任比例分担, 但只是“对内”请求分担, 不影响“对外”
必须连带负责, 即债权人可以对于八仙或忠吉或可能有疏失的公务员请求连
带赔偿的权利.
第 280 条
连带债务人相互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应平均分担义务
。但因债务人中之一人应单独负责之事由所致之损害及支付之费用,由该
债务人负担。
第 281 条
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因清偿、代物清偿、提存、抵销或混同,致他债务
人同免责任者,得向他债务人请求偿还各自分担之部分,并自免责时起之
利息。
前项情形,求偿权人于求偿范围内,承受债权人之权利。但不得有害于债
权人之利益。
第 282 条
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不能偿还其分担额者,其不能偿还之部分,由求偿
权人与他债务人按照比例分担之。但其不能偿还,系由求偿权人之过失所
致者,不得对于他债务人请求其分担。
前项情形,他债务人中之一人应分担之部分已免责者,仍应依前项比例分
担之规定,负其责任。
作者: markban (马克白)   2015-07-16 14:13:00
提供场地的``过失行为``在哪?
作者: sppeterlee (Innocent Man)   2015-07-16 14:16:00
漏了二百十七条与有过失。
作者: xx110929   2015-07-16 14:19:00
因为你有钱就是过失,反正就是要你赔
楼主: court0043 (红色十月)   2015-07-16 14:36:00
提供场地是你的个人看法, 与有过失不是这样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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