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谈尘爆烧伤医疗 消基会:仍有空间待改进

楼主: A6 (短ID真好)   2015-07-14 14:05:18
※ 引述《Vincent6964 ()》之铭言:
: 原文43
: 我请各位头脑清晰的正常人来判断消基会有无带头违反医事法
: 如果有乃就要冲1999了
: 非护理人员经医师指示实施医疗行为造成病人伤害的法律责任
: 医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擅自执行医疗业务之罪
: 非护理人员(包括助理护士或技术人员,如美容师) 经医师指示实施医疗行为
: 1.非护理人员犯医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擅自执行医疗业务之罪。
: 2.指示医师犯教唆罪,并成立共同正犯
: 3.未取得护理人员资格,执行护理人员业务
: 护理人员法第24条:“护理人员之业务如左:一、健康问题之护理评估。二、预防保健之
: 护理措施。三、护理指导及咨询。四、医疗辅助行为。前项第四款医疗辅助行为应在医师
: 之指示下行之。”,违者依第37条:“未取得护理人员资格,执行护理人员业务者,本人
: 及其雇主各处新台币一万五千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但在护理人员指导下实习之高级
: 护理职业以上学校之学生或毕业生,不在此限。”。
: 抓到了! 非护理人员教唆医师实行医疗行为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01
第 28-1 条 (删除)
你哪里看到28-1条的?
另见
第 28 条 未取得合法医师资格,擅自执行医疗业务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其所使用之药
械没收之。但合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罚:
一、在中央主管机关认可之医疗机构,于医师指导下实习之医学院、校学
生或毕业生。
二、在医疗机构于医师指示下之护理人员、助产人员或其他医事人员。
三、合于第十一条第一项但书规定。
四、临时施行急救。
第 11 条 医师非亲自诊察,不得施行治疗、开给方剂或交付诊断书。但于山地、离
岛、偏僻地区或有特殊、急迫情形,为应医疗需要,得由直辖市、县 (市
) 主管机关指定之医师,以通讯方式询问病情,为之诊察,开给方剂,并
嘱由卫生医疗机构护理人员、助产人员执行治疗。
前项但书所定之通讯诊察、治疗,其医疗项目、医师之指定及通讯方式等
,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作者: uhmeiouramu (优文老祖)   2015-07-14 14:06:00
KMT就是法律 不懂的B嘴
作者: zold (zold)   2015-07-14 14:07:00
没办法--会影响到朱主席的--KMT 都要快速立法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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