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个概念来说好了
有学籍叫做实习
没学籍叫做试用
“规定新进员工的试用期是3个月,表现不佳者,继续延长试用期
薪水则继续以试用期的较低薪水派发。”
但是86年9月3日起,劳基法就没有试用期了
你只要签聘任合约就是正职人员,老实说现在说的试用期都是公司习惯
现在公司说的试用期都是在讲磨合期,资方观察你是否适任这份工作
这份工作有新人应征,资方仍然需要花费时间去教导、让他上手
像是7-11要教他结帐、认商品、补货点货
从头教的确很累,但是资方不敢不请新人
有些行业很多人做到一个程度存到钱就跑了
像是设备工程师,不找新人,永远找不到人
这类的工作你如果试用期不给薪,人会跑的越快
至于实习给不给薪,我认为是要给的
除了要交学费之外,其他不是都跟聘新人没两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