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转录自 WomenTalk 看板 #1LbyNE_n ]
作者: notepad67 (人在吃,秤在看!) 看板: WomenTalk
标题: Re: [难过] 我今天面试了5个工作
时间: Sat Jul 4 19:38:43 2015
※ 引述《beaver (海狸先生)》之铭言:
: 这篇新闻里台南市劳工局说星期一会去查,不知是真是假…
: 面试5公司就4家没劳健保 南市府说会查
: http://goo.gl/hr9XuY
: 台南市一名女子近日到市区应征5份工作,其中3家起薪时薪
: 低于法定最低工资, 4家没有劳健保,甚至还要先扣除制服
: 费,要拍照传给其她员工投票,获得认可后才算录取,她把
: 整个求职过程撰文贴在PTT上,引起热烈讨论。
原PO不是男生吗?怎么变女生了?
另外,台南市政府劳工局要去查什么?
去看劳动条件吗?
我等著星期一看新闻,看看他公告些什么?
有人问我,为什么劳检所就是比劳工局有用?
因为劳检权有专法,但是劳工局不过行政处理。
可以看一下台北的
台北市政府劳动局实施劳动条件检查作业要点
http://bola.gov.taipei/public/Attachment/06281053456.pdf
一般的还是他们自己去作,但是
七、发现有第二点所称重大劳资争议案,报经首长核定后,
交由台北市劳动检查处派员实施检查。
为什么劳工局自己不去,还要找北检处?
因为劳检所和劳工局的检查员不同档次...
劳动检查法 (民国 104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第 3 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左:
一、劳动检查机构:
谓中央或直辖市主管机关或有关机关为办理劳动检查业务所设置之专责检查机构。
第 4 条
劳动检查事项范围如左:
一、依本法规定应执行检查之事项。
二、劳动基准法令规定之事项。
三、劳工安全卫生法令规定之事项。
四、其他依劳动法令应办理之事项。
第 14 条
劳动检查员为执行检查职务,得随时进入事业单位,雇主、雇主代理人、
劳工及其他有关人员均不得无故拒绝、规避或妨碍。
前项事业单位有关人员之拒绝、规避或妨碍,非警察协助不足以排除时,
劳动检查员得要求警察人员协助。
第 15 条
劳动检查员执行职务时,得就劳动检查范围,对事业单位之雇主、有关部
门主管人员、工会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左列行为:
一、询问有关人员,必要时并得制作谈话纪录或录音。
二、通知有关人员提出必要报告、纪录、工资清册及有关文件或作必要之说明。
三、检查事业单位依法应备置之文件资料、物品等,必要时并得影印资料
、拍摄照片、录影或测量等。
四、封存或于掣给收据后抽取物料、样品、器材、工具,以凭检验。
劳动检查员依前项所为之行为,事业单位或有关人员不得拒绝、规避或妨碍。
第 16 条
劳动检查员对违反劳动法律规定之犯罪嫌疑者,必要时,得声请检察官签发搜索票,
就其相关物件、处所执行搜索、扣押。
劳检没在跟你协调会什么的,检查有问题就开辅导单给你
再不行就直接罚钱了,如果去检查劳工出勤资料,没资料就先罚钱了
管你上班合不合规定,没有员工出勤记录就直接开罚
那种要跟老板开什么协调会的,员工都被知道是谁,那检举个屁!
所以找资工局没用的原因就是这样啊,这也是某市政府死不成立劳检的原因
因为有劳检处,怎么搓汤圆...
另外市政府劳工局今天有上班哦,还可以回应记者,要是有上班,怎么不今天去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