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八仙不服假扣押 侯友宜:太可恶了

楼主: powerslide2 (powerslide2)   2015-07-04 16:41:41
为什么有人判决都不看清楚
就可以胡乱类比的勒?
既然你要谈最高法院在99年台上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
我们就来谈该判决
1.按帮助人视为共同行为人,如受其帮助者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该帮助人应与受
帮助之行为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且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
除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外,均应负赔偿责任。此观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
前段、第二项、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项等规定即明。
2.本件车祸事故为蔡○勋违规闯红灯所致,而蔡○勋于肇事时未满十八岁,尚未领
有驾驶执照,被上诉人明知此情仍出借机车,致蔡○勋骑乘该机车并违规闯红灯
而撞及薛○英致死,被上诉人出借机车之所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二
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等保护他人即用路人公共安全之法律等情
,为原审所认定。准此,两造对于已经第一审判决败诉确定之蔡○勋及其法定
代理人应连带负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责任一节,似无争议。
根据该判决的主要理由,认出借人出借机车与无驾照之行为人
而发生不法侵权行为,应与行为人连带负责
无非是,出借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而该法律为保护他人即用路人公共安全之法律
那八仙违法出租勒?根据观光游乐业管理规则第23条1项规定
观光游乐业经营之观光游乐设施除全部出租、委托经营或转让外,不得分
割出租、委托经营或转让。但经主管机关同意者,不在此限。
首先,他并没有完全禁止出租,他只是对出租设定条件
跟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完全禁止无照驾驶如何能类比?
而且从后二项应被申请文件之规定看来
其根本只是在便于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之管理
仅是行政程序上之管制
跟保护他人利益间并没有直接关系
而更重要的是,这根本只是个行政命令,连法律都称不上
如何能与最高法院在99年台上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类比
套用民法184条二项
更别提民法184条二项当事人还可以举证无过失免责
为何你就一口咬定八仙要连带负责
可否请您解释清楚?
※ 引述《qazijn (oh yes)》之铭言:
: ※ 引述《medama ( )》之铭言:
: : 节录:
: : -游乐设施出租及变更用途使用,并未向交通部观光局申请同意,属违规行为。-
: : 好 违规就让你罚款啊 看你要罚一万两万都可以
: : 拜托 不要乱扯
: : 八仙的场地合法 是出租变更用途使用违规
: : 这新闻是违建本身就违法 跟八仙完全不一样好吗?
: : 比如说我家是住宅,依法不能当店面使用,
: : 结果我租给别人当店面卖小吃,
: : 那么这样算我违规,应该要被罚款没问题,合情合理。
: : 但是小吃店炸鸡排炸到一半爆炸了,炸死了整条街的人,
: : 那家属和政府不去找鸡排店老板赔偿,
: : 反而要找我这个房东赔,
: 有人说不要吕赔吗???
: 两个跟政府都要赔
: 政府管理也有管理责任
: : 说我是住宅怎么可以租给别人开店面,太可恶了,要负全责,
: : 你觉得这样合理吗?
: 借车 给他人若无驾照
: 出车祸撞死人
: 在最高法院在99年台上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中,
: 认为出借者借车给无驾照之人肇事,
: 属于违反保护他人法律对受害者造成损害,
: 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 八仙可不可以借人办趴
: 不可以
: 八仙知不知道 不可以借人办趴
: 知道 被罚过了
: 办趴死人
: 没有连带赔偿责任
: 你们觉得没有??
作者: freeclouds (学习改变自己的心态)   2015-07-04 16:42:00
XD 他连贴连结都被打脸了 还说连两年被罚
作者: kid725 (凯道基德)   2015-07-04 16:42:00
专业的来惹
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5-07-04 16:45:00
你法律系?
作者: kid725 (凯道基德)   2015-07-04 16:45:00
我行政命令顶多行政罚 你公海杀人(下略)
作者: turtlefar1   2015-07-04 17:01:00
作者: demonh311 (Dream)   2015-07-04 17:10:00
他跑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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